2024年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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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

2、案所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涉外和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船籍港为我市的渔业船舶以及在我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5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4.3 属地

3、为主,分级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无论事发渔业船舶发生地远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镇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应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救助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镇、村、企事业单位和渔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有序协调、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接报在我市水域或我市渔船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农业农村局和距离事发水域最近的镇政

4、府应做出响应,积极开展救助。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1 .1.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2 .1.2设立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上级机构和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工作。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要设立镇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市级领导小组和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镇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 .1.3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

5、村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常务副主任。4 .1.4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2.2 工作职责2. 2.1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1)及时向市、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2)指挥市农业农村局和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救助力量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4)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2.2.2应急指挥机构(1)应急指挥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

6、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将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海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5)协助、配合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2. 2.3应急处置力量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预防预警3. 1预防(1)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

7、法大队)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2)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操作技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编组联队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4)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

8、议。(5)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为本单位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互助保险。4. 2预警(1)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海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及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并根据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预警分级,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2)收到预警信息后,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3)预警解除后,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

9、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及时通知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4.应急处置4.1 事件分级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1级)、较大(In级)、一般(W级)四级。4.1.1 特别重大(I级)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1.2重大(11级)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

10、发事件。4.1.3较大(In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1.4一般(IV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2信息处理4.2.1信息收集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4.2.2信息报告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11、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船有关人员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在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在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以及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省

12、海洋与渔业局将事件情况抄报农业部和东海区渔政局。(3)一般事件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抄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或跨海区上报。涉及台港澳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台港澳办或外办通报。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4.2.3信息报告内容(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3)当

13、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7)已采取的措施;(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3分级响应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生I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I级响应;发生II级、In级、IV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级、m级、IV级响应。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

14、急响应的,我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我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应请求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4.4响应措施4.4.1事发船长是事件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在镇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事件情况。4.4.2接报后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4.4.3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

15、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4.4.4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4.5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4.4.6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4.7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的建议。4.4.8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4.5处置措施4.5.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I)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海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故水域参与救助。(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6)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4.5.2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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