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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案情介绍关键词:提供借款100万元2006年12月21日,张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借款100万元,2006年12月29日又向刘某某提供借款30万元,刘某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并对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刘某某曾分三次向张某某还款共计10万元,分别为2010年2月12日还款4万元、2010年8月10日还款3万元、2010年12月3日还款3万元,余款本金
2、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偿还。刘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去世,张某某要求刘某某继承人子女刘某、配偶周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刘某和周某辩称,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Q)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刘某某主动还款对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有何影响?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侵权人的身份时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本案中,刘某某于2010年2月12日、2010年8月10日和2010年12月3日分别还款,这三次还款行为均中断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法律
3、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此,从2010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张某某的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根据前述分析,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因此,他有权要求刘某某的继承人子女刘某和配偶周某承担相应的债务。刘某某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由刘某和周某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首字音序C案情介绍关键词:借款20万元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
4、回答1-3题。Q)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是否需要贺某的同意?抵押权是否受影响?答: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抵押权会受影响。(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张某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答: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贺某应该在何时行使抵押权?张某的保证期间是什么?答: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首字音序J案情介绍关键词:电冰箱40台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L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 .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 .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6、。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案情介绍关键词:开发预售期房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法律后果如何?答: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当
7、事人的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约定、履行义务等原则。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工建设并按期交房,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乙、丙等购房人在面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时,被迫放弃追求利息和违约金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后果是甲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乙、丙等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
8、,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案情介绍关键词:合作开发协议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
9、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J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司。Q)委托书的当事人是谁?答:委托书的委托人是乙公司,被委托人是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虽然王某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而
10、非甲公司的公章,应当认为委托人是乙公司,被委托人是丙公司。(2)承诺函是否有效?答:“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承诺函中协调一词并不表明王某保证在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王某承担责任,因此其性质并非保证担保。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案情介绍关键词:急需用钱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
11、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Q)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Q)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案情介绍关键词:急需用钱甲出国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一套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
12、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0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Q)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
13、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案情介绍关键词: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乙专门批发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500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问:Q)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2)乙有没有权利拿走甲的衣服?为什
14、么?答:乙无权拿走甲的衣服。因乙的布料已经变成衣服,衣服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衣服。(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乙应返还衣服,申应偿还借款及布料(或布料价款)。案情介绍关键词:大型百货商场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
15、)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案情介绍关键词: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甲因贷款购买车辆与乙汽车金融公司分别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贷款的担保。甲作为车主为该车在丁保险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2022年某日,甲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受损严重报废,经交警认定,甲负全责,甲要求丁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请问:乙汽车金融公司对该汽车的保险金是否有权优先受偿?为什么?答:有权优先受偿。因为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