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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XX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及XXXX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K(不含XX新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社会公众中选聘、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
2、社会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党政机关人员等各界人士中聘请,具体人选由区司法局审核确定,但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中聘请。第四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第五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信用良好,无受刑事处罚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二)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意识强,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三)能够认真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五)年龄在18至
3、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XX市户籍或者在XX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六)区司法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由区司法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人员范围;(二)对应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拟聘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应聘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第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两年,每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数为5至7人。聘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聘,续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区司
4、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第八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漏秘密等行为的;(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四)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被解聘的,区司法局应当予以公告,并及时注销其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第九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区司法局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情况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书面反映。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规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