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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坦桑尼亚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坦桑尼亚农业畜牧业渔业部关于坦桑尼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木薯禾学名WIanihoteSCUIentaCrantZ,英文名Tapioca),包括木薯片和木薯粒。三、允许的产地坦桑尼亚全境。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 .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H
2、orn)2 .谷斑皮蠹TrogodermagranariumEverts3 .木薯绵粉蛉Phenacoccusmanihoti(Matijeferrero)4 .黑双棘长蠹SinoxylonconigerumGerstaecker5 .AchatinaFulica6 .根结线虫Meloidogynespp7 .宽叶酢浆草OXcIliSIatifoliaKunth8 .非洲木薯花叶病毒Africancassavamosaicvirus(ACMV)9 .木薯细菌性萎慝病菌Xanthomonasaxonopodispv.manihotis(Bondar)Vauterinetal.10 .木薯褐条病毒
3、Cass。VaBrownStreakVirus(CBSV)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坦桑尼亚应在木薯产区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加强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在木薯收获出口季节前,坦方应向中方提交本年度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及田间防治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坦方应在木薯产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提供给中方。(二)注册登记要求。坦方应对输华木薯干的生产、加工和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实施消毒清杂等措施。坦方应提前将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坦方在输华木薯干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应采取去污水洗等措施,防止中方关
4、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残体、杂草种子等混入。(三)包装及储运要求。输华木薯干应尽可能采用包装运输,包装材料应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干净卫生、新的材料包装。输华木薯干应采用密闭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陆路运输工具途经第三国时,应保持货物密闭,不得卸离或更换运输工具。(四)检疫处理要求。出口前,如发现活虫,须在坦方农业畜牧业渔业部植物健康服务部门(以下简称PHS)监督下对输华木薯干实施磷化铝或浸甲烷熏蒸处理,具体技术指示如下:磷化铝3.8gm372h21oC漠甲烷48gm348h21oC0(五)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坦方应对输华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油PHS出具植
5、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consignmentisincompliancewithrequirementsdescribedintheProtocolon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drycassavafromtheUnitedRepublicofTanzaniatoChinaandisfreeofthequarantinepestsofconcernbyChina.)”如采取了熏蒸处理,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明熏蒸药剂、处理时间、温度或由
6、PHS或其认可的企业出具熏蒸处理证书。认可企业出具的熏蒸证书应经PHS认证。坦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熏蒸处理证书样本,以便木薯干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六、进境要求进境木薯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检疫审批。1 .进口前,木薯干进口商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木薯干进境后,应在中方指定的加工厂加工、储存。(-)有关证书核查。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2
7、 .核查进境木薯干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1 .根据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对进境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2 .木薯干进境后,应在中方指定的加工厂加工、储存,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木薯干运输、装卸、加工、储存等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3 .按照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坦桑尼亚木薯干携带杂草等疫情的监测工作。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进口木薯干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一)如截获活虫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进口坦桑尼亚木薯干,直到该问题得到解决。(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如检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出中国国家标准,将采取退运或销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