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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位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出租方、承租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车位租赁相关事宜共同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租赁车位基本情况1.1 车位地理位置(请详细至具体编号):。1.2 车位面积: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2.1租赁期自起至止。第三条租金3.1 租金标准:人民币元/月。该租金包含/不包含物业服务单位收取的车位管理费。3.2 租金支付:承租方应按按月支付支付租金,于每月20日前将租金交付给出租方。如存在不满整
2、月的情况,则该部分租金按照如下方式计算:本协议约定的每月租金标准X(实际租赁的天数/30天)。3.3租金支付方式:o第四条押金4.1 押金标准:人民币元。4.2 押金支付:承租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车位屈堂目_通过逸往转鹭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押金。4.3 押金退还:租赁期限届满,如承租方存在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出租方有权在押金抵扣前述所有费用后,再将剩余部分押金在自车位交还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返还承租方。第五条物业管理5.1 物业服务单位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的计费标准依据车位所在地物业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确定。承担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
3、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5.2 承租方同意,物业服务单位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出租方予以协调,承租方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车位处于适租状态。第六条车位的交付与返还6.1 出租方应于前将车位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方。6.2 承租方应于前及时清空搬离租赁车位,并将车位及附属设施等交还出租方。第七条充电设备安装7.1出租方上曲承租方对租赁车位进行充电设备安装。具体充电设备问题按如下约定处理:如出租方允许充电设备安装的,租赁期满充电设
4、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如出租方不允许安装充电设备的,承租方擅自对租赁车位进行充电设备安装,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拆除相关设备恢复原状,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八条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护8.1 对于该车位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方原因而导致的损毁,由出租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8.2 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车位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方应当负责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九条转租及续租9.1 出租方不允许承租方转租车位。具体转租问题按如下约定处理:如出租方允许转租,则转租所产生的租金作为承租方的
5、收入。承租方转租该车位,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通知出租方。如出租方不允许转租,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9.2 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位。承租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15日向出租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承租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第十条出租方、承租方其他权利义务10.1 出租方是依法拥有车位所有权或转租权的自然人,有权签订本合同,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10.2 该车位未抵押。如租赁期内,出租人需要抵押该车位的,应在办理抵押手续前30日内通
6、知承租方。10.3 出租方保证车位处于适租状态且能够正常使用,车位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车位不存在任何不得出租的情形(包括不限于共有的车位,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车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等)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10.4 承租方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约,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更改车位用途或拆改相关设施设备等。承租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10.5 承租方保
7、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车位地面承受压力要求,不得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承租方保证其在使用车位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进出、停车停放等过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造成他方损害的,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6 承租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是否漏油等谨慎检查义务,如出现车内物品丢失等造成承租方自身或第三方损失的,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承租方为申请索赔等需要出租方证明其为车位合法租赁方的,经承租方告知后,出租方应提供相关协助。10.7 租赁期内,出租方转让该车位的,出租方应提前30日书
8、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利。租赁期内,该车位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承租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10.8 承租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清空、搬离车位,出租方有权将租赁车位内遗留的所有物品自行清空并收回车位,承租方遗留在车位的物品,无偿归出租方处置,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1.2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位:(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害车位主体结构;(3)擅自改变租赁车位用途;(4)利用租赁车位从事违法活动
9、等。11.3 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车位达7日;(2)出租方无权出租车位或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承租方使用或者危及承租方安全或健康等;(3)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协议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日内按半个月租金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判赔的金额、行政处罚金额、损失的商誉及其他任何合理开支)。如违
10、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就守约方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3.1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法律文书等所有通知,可以以短信方式送达对方。若双方在合同附件中上传身份证的,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双方约定的关于合同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等各项通知的有效送达地址。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有关一方身份证记载的地址面交时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寄出后2日视为已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以短信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自
11、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联系电话并发出当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电话或送达地址等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本合同的制定、解释、执行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14.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车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其他15.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15.2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使用电子签名、
12、数据电文进行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3 双方所执本合同原件,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并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4 双方确认,双方均已清楚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本合同条款约定与实际不一致或未约定的,双方应在附件【其他约定】中另行约定或变更,该附件【其他约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风险。出租方(签字/盖章):日期:承租方(签字/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