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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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进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人员队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笫二条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坚持权利责任统一、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四)坚持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六)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一)公司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二)公司的分公司;(三)公司的事业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下

2、列领导人员:(一)公司所属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二)公司任命、委派或推荐到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设计师、总建筑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三)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四)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安全总监、副总设计师、副总建筑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总部部门正副职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五)按照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二章职数和任期第五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数。(一)企业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L纪委书记1人,党委主要工作部门负责人1人。企业总支(支部)委员职数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设专(兼)职纪检委员1人。(二)公司全资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规模较小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设董事长1人,其余董事中1人为职工董事,建议由党组织副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由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1人为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会具体以公司批准的公司章程为准。所出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董事职数、派出董事设置原则上参考上述规定。(三)

4、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具体以公司批准的公司章程为准。第六条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管理,每届聘期为3年。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一定时间,需要进行轮岗交流。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期按党章和工会法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八条选拔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对党忠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5、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的决策部署,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勇于创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三)治企有方。懂经营、善管理,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有履职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经验,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四)兴企有为。勤勉敬业、真抓实干,想干事、会干事、能创新,有担当、有作为、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五)清正廉洁。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六)具备良好的心理素

6、质和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素质。第九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本着知识化、职业化的总体要求,进行科学配置。选拔任用的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等级的职业资格。(二)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三)选拔担任领导班子正职职务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班子副职工作经历;副职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有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4年以上工作经历;选拔担任企业领导班子副职职务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和副职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四)选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

7、正职的,应当具有总部部门副职(或相当职级)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具有同级副职及下一层级累计4年以上工作经历。选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副职的,应当具有总部4级管理人员(或相当职级)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具有总部4级及3级管理人员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的规定要求;担任工会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法的规定要求。(六)选拔担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领导人员,应该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七)选拔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安全总监、副总设计师、副总建筑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以及所属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还应

8、当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八)首次提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第十条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党委集体研究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需破格、越级提拔的、公开选拔(社会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一条实行后备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同等情况下优先从后备领导人员中选拔。第四章选拔任用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主要采用组织选拔、内部竞聘、公开选拔(社会招聘)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党组织、工会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按有关规定

9、执行。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一)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沟通酝酿,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纪委意见、提出任用建议、会议决定、任前公示、任前谈话、任职等程序。(二)内部竞聘。一般应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工作方案、在企业内部公布竞聘职位和职位说明书、开展报名和资格审查、进行面试或结合笔试、心理素质等方面综合测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纪委意见、会议决定、任前公示、任前谈话、任职等程序。(三)公开选拔(社会招聘)。一般应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招聘职位和职位说明书以及选拔程序,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通过笔

10、试或面试进行知识和能力素质等方面测试,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和任职等程序。第十四条动议(一)公司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根据工作实际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具体可以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组织人事部负责人提出。启动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二)组织人事部在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基础上,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经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提出建议人选。(三)初步建议向党委书记报告后,通过

11、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可以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意向性人选。(四)工作方案形成后,组织人事部就有关人选情况征求分管职位的领导意见。拟提拔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意向性人选,要就其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在方案确定后向上级组织部门请示:1.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2 .因特殊情况超职数配备的;3 .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班子成员的;4 .领导人员被问责处理后,影响任职期满拟重新任用的;5 .同一批调整数量较大或选拔任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6 .其他需请示的情况。第十五条民主推荐采用组织选拔方式

12、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要同时采用。民主推荐由公司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根据需要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根据个别谈话情况,经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酝酿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会议推荐可以开会投票推荐,也可分散发票推荐。(一)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先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然后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应由任职意向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部分职工代表和其他有

13、关人员参加。(三)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由公司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并结合推荐人选的表现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应当将民主推荐结果与本人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如意向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或者有较大争议的,可重新酝酿。第十六条组织考察。(一)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公司党委研究确定,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由公司党委授权组织人事部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结果与考察对象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如意向性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或者对人选有较大争议的,由组织人事

14、部报党委书记同意后,进行重新酝酿。(二)考察内容。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严格审核基层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等资格。(三)考察程序。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前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考察拟任人选,应当面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根据需要还可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公司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进行考察。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或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第十七条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由

15、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具体要求如下:(一)公司党委讨论任免企业领导人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二)党委会上,由党委副书记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由党委成员充分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任用。(三)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使用干部任免会议纪录专用簿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应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任用干部的过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讨论决定后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按要求及时上报。第十八条任前公示。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告次日起计算,不

16、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暂缓办理任职手续或取消任职。第十九条任职。(一)需要办理行政任免手续和依据法律或有关章程规定决定任免的领导人员,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当选、决定或任命时间计算任职时间。(二)由组织人事部安排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三)任新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劳动合同与任职单位签订(或变更),薪酬待遇发生变化的,自批准任职的次月起执行,并遵守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试用期管理。提任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公司总部部室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察、党委会讨论研究,胜任的,正式任职,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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