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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对职工因雷电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作现场和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不得违章指挥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第三条:发生雷电灾害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当地人民政府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紧急情况要报警,有伤亡、火灾、爆炸时,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第四条: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生后一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造成后果、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第五条: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十天内,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发生雷击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原因、教训及防范措施、责任分析及处理等报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有关新闻必须经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