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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级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等级考试,一般指国家或省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目前我院组织实施的等级考试主要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全国商务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高等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为规范等级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维护等级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考试组织第一条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的等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学院相关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原则,保证等级考试考务工作的严密性。第二条分管
2、教学副院长是考点主考,对我院等级考试整个过程负有领导责任。教务处处长是考点的副主考,负责等级考试的全面工作,对等级考试各工作环节予以监督和指导。第三条教务处负责等级考试各环节的组织工作。学院各教学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应在等级考试工作中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第二章报考管理第四条教务处负责等级考试报考通知的发布、考生报考信息的确认、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考试报考系统的管理、考生报考数据的处理和上报。第五条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考、交纳报考费用、核对报考信息以及将考生报考确认签名表交回教务处进行最终确认。第六条财务处负责等级考试报名费用的收取,并与教务处进行数据核对,按规定将等级考试报考
3、费用足额上缴至考试主管部门代收账户。第七条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报考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方可报考相应的等级考试类别,逾期不受理任何学生报考。第三章考试实施第八条教务处应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和省市考试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精神,掌握等级考试工作的新变化、新动向,并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情况、反映问题,确保等级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第九条各教学单位(部门)根据教务处指派等级考试监考名额按时、足额报送监考员名单。组织教学单位(部门)监考员参加教务处等级考试培训。第十条保卫处负责做好等级考试的各项安保工作。包括联系公安干警参与等级考试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试卷运送和存放期间的安保,以及
4、考点的安全与警戒,考场周边噪音控制、车辆绕行控制;协助主考、副主考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严重违纪或扰乱考场纪律以及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等。第十一条后勤公司负责做好等级考试的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包括确保等级考试期间电力的供应,考场桌椅等设施的维护,考场卫生清洁,安排校医值班,等级考试期间铃声的监控,交通车的派遣等。第十二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标准化考场和机考类等级考试的硬件保障,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包括标准化考场中控室、监控设备、听力播放设备的管理、维护、操作,考前考试系统的测试、更新,考试用计算机、服务器、考试密钥等设备的维护,机考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处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过
5、程中网络信息的维护,标准化考场编排等。第十三条学生处负责等级考试的宣传工作。包括向考生宣传、讲解等级考试纪律、注意事项,考点、考场横幅的制作与悬挂,考点宣传栏的制作等。第十四条外语系负责等级考试巡视的外派工作。第十五条各教学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学院的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确保等级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章考试成绩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学生等级考试成绩的认定、录入系统和学生等级考试成绩单、证书的领取、发放。第十七条学生若需复查等级考试成绩,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办理,教务处应给与必要的协助。第十八条学生若遗失等级考试成绩单或证书,可到教务处开具成绩证明。若需补办成绩单或证书,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务处应给与必要的协助。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等级考试文件执行。第二十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