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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二C)C)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
2、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己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代征。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K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
3、套费二土地使用面积X规划容积率X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规划容积
4、率小于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1.0的规划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按地上同类标准的50%征收。四、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1、取消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企业和开发区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2、经济适用住房、大中专学校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按住宅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标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
5、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非经营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减免及具体减免比例,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顺利出台。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清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要对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本通知第四款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外,你市不得再出台其它收
6、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原各区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用、出让和工程项目报建环节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各种收费,一律停止和取消。3、清理整顿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对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中央和省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立项定标的各种收费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对建设项目收取其它费用。4、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划分、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收费标准调整后,由你市物价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严格核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各项目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
7、额。5、确保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和投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后,你市要确保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对纳入本通知规定用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内容(见附件2),不得再收取或分摊类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6、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你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成本的监审,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全面实行房地产价格的明码标价,开展对房地产价格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和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8日起执行,试行
8、期一年。试行期间你市所辖各县、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原批准环节和标准征收。试行期满由你市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你市要认真总结试点情况,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附表:1、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2、由财政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附表1: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附表2:由财政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地下排污管网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2、桥涵3、城市雕塑4、广告(公益)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石景、盆景、果树林木)7、公共交通设施8、公共消防设施9、公交设施10、人行天桥11、地下人行通道12、轨道交通13、城市绿化广场14、社会停车场三、公建配套设施1、公厕2、垃圾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