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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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场外期权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参与郑商所平台场外期权业务的主体(以下简称参与者)应遵守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是指郑商所为涉及“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参与者提供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订备案、权利金划转、保证金存管、平仓、行权或者放弃等服务,以及为其他参与者提供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订备案的服务。前款所称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订备案,是指参与者双方达成交

2、易意向后,在平台订立交易合同和备案的过程。场外期权交易合同包括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衍生品协议)和交易确认书等。第四条参与者包括机构客户和产业客户等主体。机构客户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批准,或者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予以场外期权业务备案。产业客户应当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五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应当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对手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六条参与者从事平台场外期权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七条场外

3、期权交易标的应为郑商所已上市的期货合约或者郑商所认可的其他大宗商品。第八条参与者签订备案交易确认书前,须采用符合自律组织要求的衍生品协议。通过平台线上签订衍生品协议的,由参与者一方下载衍生品协议模板并填写有关内容,加盖电子签章后向对手方发出邀约,请求对手方加盖电子签章予以承诺。第九条通过平台备案线下已签订的衍生品协议的,参与者一方上传衍生品协议文本,请求对手方认可。第十条涉及“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订备案、权利金划转、保证金收取,以及平仓、行权或者放弃等操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日的上午9:00至下午3:00o其他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订备案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日全天。第十一条

4、在平台签订备案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时,参与者须使用郑商所提供的交易确认书模板,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期限、结构、数量、价格等。第十二条参与者一方录入交易信息和其他补充条款,确认无误后提交,对手方进行信息确认,生成电子版交易确认书。双方须加盖电子签章。双方通过平台线上签订的交易合同,在加盖电子签章后即时生效,双方受交易合同所载全部条款的约束。第十三条参与者应当不晚于T+1交易日备案T交易日的场外期权交易信息。第十四条参与者应保证交易合同签订备案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根据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要求,参与者被终止场外衍生品交易资格或业务备案的,郑商所有权取消其在平台的相关资格。第十六条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商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谈话提醒、口头警告、出具书面警示函、暂停或者终止其部分或全部平台业务权限等措施:(一)交易合同签订备案的信息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的;(二)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或者到期后未能履行交易合同等约定的;(三)郑商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本指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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