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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服务协议商户填写栏位工商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地址:电话:传真: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QQ/微信:联系人E-mail:联系人住址:经营内容:主账户开户名:开户行:银行省市分行支行开户账号:备用账户开户名:开户行:银行省市_分行一支行开户账号:财务联系人:财务联系方式:收单机构专用栏位交易手续费费率(如收费方式或金额变更,将以甲方业务政策为准)借记卡银行卡收单交易费率:%,手续费封顶:元贷记卡银行卡收单交易费率:%云闪付单笔交易金额VIOOo元交易费率:%单笔交易金额云IOOO元交易费率:%微信支付宝开通服务费元/台(如收费方式或金额
2、变更,将以甲方业务政策为准)流量卡服务费_元/月(如收费方式或金额变更,将以甲方业务政策为准)POS机具拨入电话商户经营项目终端安装地址备注:甲方(盖章):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甲方与乙方就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是以受理国内外银行卡业务为前提,以提供收单业务为内容,以明确操作细节为要点,经过友好协商的共同约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达成本协议。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无权擅自使用、处置、转让对方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技术许可、著作权作品等。甲乙双方应各自制
3、定、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违反前述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双方清晰地知晓,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乙方清晰地知晓甲方作为支付机构受人民银行的监管,故认可甲方不定期发布的通知、公告等内容及所作的修正、变更、补充的各项规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平台公告与站内信,邮件通知、公函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政策、业务规范、价格通知。乙方不得以未签署、未阅读、不知晓等理由拒绝认可其效力。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面终止为乙方提供受理银行卡交易服务,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拒绝未按此约定及操作流程的任何交易,并对乙
4、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或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受理终端,并及时进行受理终端的维护。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完成支付交易的设备。包括:POS受理终端、扫码牌、扫码枪、扫码盒等。2、甲方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3、甲方负责处理交易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调账等,乙方予以配合。4、甲方为乙方提供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服务,交易净金额结算周期为:T+lo(甲乙双方就结算周期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5、甲方有权根据情
5、况决定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并暂停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甲方提前告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6、受理银行卡业务的消费、退货等交易是乙方与持卡人或者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等形成的法律关系,与甲方无关,甲方仅为确定银行卡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乙方实现交易的服务方,不承担甲乙双方约定之外的任何经济纠纷的责任。7、甲方对于乙方联机、脱机、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8、持卡人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要求甲方调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并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持卡人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导致
6、退单,甲方向发卡行请款或提出裁决时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并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9、在发生疑似风险交易(疑似风险交易的定义:发卡机构、清算机构通知甲方的可疑交易、甲方通过技术及其他手段判断的可疑交易以及通过可疑交易信息关联出的其他可疑交易,包括发现乙方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乙方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持卡人报案的交易)时,甲方有权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要求提供书面的交易情况说明等措施。10、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评级确定巡检方式和频率。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巡检、采集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登录
7、乙方的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11甲方有权结合乙方的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甲方有权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终端。12、如遇清算机构调整合作范围、业务类型、费率、结算周期等,甲方有权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乙方拒绝调整,则可终止相关业务的合作。13、如乙方的交易量无法达到甲方活动政策的指标,则甲方有权按照活动政策的规定对乙方做撤机处理。14、乙方终止甲方的银行卡收单服务、长期不使用的或甲方上线新产品
8、、新业务,等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合理使用(包括合法委托第三方)乙方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站内信等形式向乙方征询继续使用、是否开通新业务等的业务联络。15、乙方授权甲方(包括合法委托第三方)合理使用乙方的邮箱、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通过该渠道向乙方发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知、调查活动、推荐新业务。16、乙方连续一定周期无交易产生,或一定周期内交易金额累计低于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以甲方相关商户管理规则为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为乙方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单方解除本协议,关停、注销乙方的商户资格。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乙方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9、构代码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如有)等入网资料与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乙方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在合作期内,乙方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对此保留暂停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并可根据变化情况终止本协议。乙方将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已方同名账户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证据,供甲方进行审核,并保证非同名账户的开户人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
10、。如乙方存在洗钱、非法资金交易、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2、乙方确定办理受理终端前应详尽且清晰地理解甲方届时的活动政策,包括开通服务费的收取、退还、流量卡服务费、手续费优惠券等内容,在保证全面了解并充分考虑清楚后决定是否办理,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甲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如确实发生业务员虚假宣传、不当诱导等违法、违规情形,乙方可立即向甲方反馈。3、甲方不会以承诺办理大额信用卡、办理贷款等捆绑承诺的形式进行推销,乙方如遇该情况,可联系甲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4、乙方保证乙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与一致性,保证不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
11、、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与用户(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任何活动。因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合作的服务商,下同)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5、乙方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等情况有拒绝受理的权利与义务。6、乙方公司内部需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受理终端的日常管理、配合甲方进行巡检与监测,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交易风险以及甲方的损失。乙方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7、乙方不得将受理终端用于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挪用至非本协议约定的营业地点;不得将其他商户交易假冒本商
12、户交易;不得使用设备虚构交易为客户或自行提取现金,因上述及其他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对此保留暂停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并可根据情况终止本协议。8、乙方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持卡人银行卡付款:(1)银行卡完好无损,卡背面的签名栏已签名,无任何形式的涂改或损坏;卡面激光防伪图标没有破损或模糊;(2)银行卡必须通过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进行交易,即乙方不得选择其他收单机构进行银行卡收单服务。9、乙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需要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如发现卡片有伪造痕迹或其他任何疑问应及时与
13、甲方联系。核对无误后,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确认交易金额并签字,收银人员须仔细核对签购单上持卡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乙方未按照要求执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0、乙方受理银行卡时,若因未按正确程序受理复合芯片卡降级交易而导致伪卡欺诈损失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1、乙方应保证签购单上各项信息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的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至少五年,签购单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乙方不得将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12、乙方受理银行卡时,未按照规定受理银行卡、发生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洗单、套现
14、、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错误、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违规操作行为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乙方(包括乙方的员工、雇员及合作机构等,无论该员工、雇员是否已离职,合作机构是否终止合作)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存储、采集、截取、盗用消费者或用户(持卡人)的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不得代消费者、用户(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提交订单或发送任何指令,否则乙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14、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受理终端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
15、的,应提前、主动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或改变;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的需要、用拨号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甲方的协助下实施。1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银行卡交易:(1)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2)乙方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3)交易内容与签购单标示的内容不相符;(4)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乙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若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16、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向持卡人提供现金,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17、持卡人、发卡机构、清算机构、甲方以及人民银行、公检法、工商局等权力机关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供签购单、其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17、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银行卡业务资源、业务用品、机具设备、费率等向第三方开放或代理第三方银行卡方面的业务,同时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19、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