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章程(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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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苏州市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SuzhouAllianceofIndustrialInternet,英文缩写“SZAH,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本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市内外工业互联网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紧密结合产、学、研、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促进海内外资源整合,推进整体产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工业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应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为会员交流提供平台,将苏州打造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第四条本联盟业务指导单位是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第五条本联盟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协会,出资叁万元,投入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第六条本联盟的住所是苏州工业园区。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宣传传播、协调促进、交流推广、学术研讨、业务合作、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维护权益等。具体包括:(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理念、技术、管理和方法;(二)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促进以应

3、用和服务为核心的工业互联网建设,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开展工业互联网发展战略、应用工程、服务体系、示范体系、区域性行业性的共性应用技术开发的研究和交流,提高我市工业联网应用的质量和水平;(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沟通信息,总结交流我市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新趋势,构筑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五)创建联盟网络互动平台,设立工业互联网咨询热线电话、专栏、专用咨询邮箱,组织专题在线研讨、专家义诊、专业培训等活动,为会员提供高效的咨询服务;(六)接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决策咨询、项目实施、资质审查、组织评审和代理服务性工作;(七)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学术(技术)会

4、议、讲学、考察、展览等活动,帮助单位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八)编辑出版会刊与图书资料,组织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培训,举办为会员服务及符合本联盟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愿望和要求,并对有关产业发展的新法规、新政策的制订进行研讨和建议。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联盟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承认本联盟章程,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的相关企业、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加入为联盟的单位会员。第九条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互联网技术研究与产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会员,享受成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

5、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能够主动、持续地参加本联盟的各项会议、交流、活动,愿意为联盟发展做出贡献;(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用户、社会组织及相关组织机构,并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信用良好。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会员申请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联盟各项活动;(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四)对联盟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通过联盟向政府部门反映意

6、愿;(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及各项制度;(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联盟的活动;(七)根据联盟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批准联盟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7、;(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四)批准或否决关于成员除名的决议;(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六)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联盟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8、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四)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六)决定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八)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或除名;(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本联盟设立监事2名,监事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成员不得从

9、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中产生。监事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职责是:(一)对联盟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联盟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及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三)检查本联盟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联盟会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联盟实行理事长轮值制,设联席理事长七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会聘任。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业务

10、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联盟理事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

11、二十七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

12、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本联盟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13、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联盟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2018年6月*日经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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