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法律)第52讲_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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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考点6】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掌握)(P243)二、赠与合同1 .合同性质(I)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但订立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2)赠与人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2 .赠与合同的撤销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有忘恩负义行为)撤销权人赠与人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情形非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I)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

2、间限制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3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4 .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1) 一般情形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战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理论,下列关于一般赠与合同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6年)A.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B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D.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答案】B【解析】(1)选项A: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2)选项C: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D: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受赠人()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008年)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C.指责赠与人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E.挥霍赠与财产【答案】AB三、借款合同1 .借贷类型类型含义性质商业借贷由商业银行或国家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充任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诺成、要式、有偿合同民间借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

4、融通的行为(1)自然人之间:实践合同;其他:诺成合同(2)不要式合同,可有偿也可无偿2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1)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实践合同)的生效时间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 .民间

5、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提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4 .民间借贷利息支付基本规则是否约定是否支付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

6、之间借贷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其他民间借贷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5 .民间借贷利率的基本规则(1)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总结】始三卷之闰二赋演时痣省汕a刘忠惭*注&般部备纲次薜麻融的球展团就郦脾黑阳部格?w色干段 叽鳗衣礴皴初播泌播 楸M曲像【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民间

7、借贷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8)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C.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D.民间借贷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答案】C【解析】(1)选项A: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2)选项BD: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租赁合同6 .性质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7 .租赁合同的期限(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租赁期限届满,当

8、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3)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8 .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

9、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9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0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1 风险承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10、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2 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 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二房东(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转租鼻第三人14 租金的支付期限(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

11、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支付期限租赁期限不满1年(Vl年)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1年以上(21年)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5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IL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2020年新增)(1)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

12、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12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的承租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的所有权人。不要求终止IB图关系三=西祖人13

1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房屋)(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3)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020年新增)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14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2020年新增)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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