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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列简称基准)。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2、。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通常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通常、严重;根据接害人数不一致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者能够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者不能操纵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J“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
4、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下列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
5、罪嫌疑人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有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
6、故后逃匿或者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六、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根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一致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汲取关系的,择一重处罚。七、本基准中,处罚根据规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以处罚根据做作出行政处罚;本基准只针对“罚款”划分的裁
7、量阶。八、本基准中,难以划分裁量阶的违法行为,只列出裁量项目,不予设定裁量基准,由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九、本基准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下列”不包含本数。十、本基准执行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十一、本基准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原文照录。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标准第一节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险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
8、、检测、检险的结果负责。【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险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下列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
9、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下列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2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的罚款。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下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4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下列的罚款。5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下列
10、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6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或者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11、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要紧负责人或者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 .发生通常事故的,处2
12、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下列的罚款;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13、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下列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 .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的罚款;2 .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
14、万元以上4万元下列的罚款;3 .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
15、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通常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下列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 .发生通常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下列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