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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凡死亡病例,尤其是诊断和死亡原因不明、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系少见病症者,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可结合临床病理组织讨论。2、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医师均应参加,由经治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详细介绍病史、体征、辅助检查、住院诊疗经过、抢救过程、初步分析死亡原因。与会者认真分析讨论,重点在于讨论诊疗工作存在的缺陷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在诊断、死亡原因等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3、如存在较大医疗缺陷或发生医疗纠纷时,可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取得初步意见后交医院医疗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4、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一律用红墨水钢笔,同时记录于病程录中和病例讨论记录本上。病程录中内容应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小结。讨论小结内容包括最后诊断、治疗、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和经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