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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XX省XX学校校内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学校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学校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方式遴选不少于2家代理机构。服务期限3年,服务期满重新公开遴选。第五条学校与代理机构按服务年度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招标代理项目的分配原则上通过抽签方式
2、确定。但应当在时间安排、项目数量、预算金额等方面基本保持平衡。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保证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八条代理机构专家抽取办法。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5人组成,专家成员必须为XX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人员,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取符合项目特点专业相似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标截止时间前半天到达招标人指定场所,由招标人现场监督并使用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或使用摇球机摇号抽取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均为XX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人员,库内专家100-150人左
3、右。抽取专家时由招标人现场监督并留存视频资料。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项目的全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应根据学校的要求,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应及时将完成的项目材料上交到学校档案室保存。第十条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校总务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其项目委托3至6个月。(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三)在组织开、评标
4、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质量和效率的;(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五)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六)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七)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A)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九)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与招投标程序无关的咨询的;(S)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监督的;(A)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的;(九)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履行对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