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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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斗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征用)、土地收储等

2、行为的,依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由区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第二章交易管理机构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联席会议是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疑难、复杂事项的研讨与决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不动产登记、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以及

3、根据项目性质由会议召集人临时邀请的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核实项目标的的现状及权利登记状态,并明确完成交易所需履行的本部门的程序。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第六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复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申请;(二)监督交易组织过程和交易信息公开情况;(三)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的培训;(四)指导和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七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受理的农村产

4、权流转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二)对受理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的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本细则的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资产和交易合同录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接受实时监管;(四)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等工作;(五)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六)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的草拟、签订等工作,并协助交易

5、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前款第(一)、(三)、(六)项可由交易管理机构委托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具体执行。第三章交易服务机构第八条区农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交易机构为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专门服务机构,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受理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申请;(二)负责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系统的运营、维护等工作;(三)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档案数据管理、分析和预警监测;(四)开设交易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管理。(五)协助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培训工作。第九条农村产权

6、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及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各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实行“六同一”管理模式,即同一平台建设、同一交易细则、同一交易程序、同一文书格式、同一信息发布、同一监督管理。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的交易,统一使用由区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的交易管理平台软件,交易信息同时接入区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发布,实行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四章分级交易第十一条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分为区、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根据属地和分级标准分别由各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和进行交易监督。严禁将应整体交易的大宗物业和经

7、营项目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降级交易。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或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要求必须在市级交易机构交易的,应当进入市级交易机构交易。第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交易:(一)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在100O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二)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单宗合同面积IoOO平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不改变现状的短期租赁项目;(三)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转租和抵押交易;(四)区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有

8、必要由区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镇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交易:(一)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不足100O平方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二)本辖区内单宗合同面积不足500亩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单宗合同面积不足K)Oo平方米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不改变现状的短期租赁项目;(三)应当在区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区级交易管理机构指定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项目。第五章交易方式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方式依法定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

9、组织民主协商,并经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公开竞投交易可采取现场竞价、线上竞价等方式进行,但应当首选线上竞价的公开竞投方式。第十六条公开竞投交易。公开竞投交易是指竞投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第十七条公开协商交易。公开协商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第十八条续约交易。续约交易是指对于合同约定或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原合同到期前12个月内,原交易相对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续约的交易。第十九条小额简易交易。小额简易交易是指对于符合小额简易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可简化交易程序达成的交易

10、。第六章公开竞投交易程序第二十条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进入市级交易机构进行的交易,按照市级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交易申请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预审实施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征询本组织成员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意向申请表,向所属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意向应符合土地产权用途、土地规划、土地功能区、保护区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

11、或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意见指引,考虑是否同意交易。区级交易服务机构、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或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竞投人资格进行审定。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立项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立项意见,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要求编制交易方案,报交易服务机构初审。(二)民主决策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初审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提交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项目的交易底价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

12、估,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表决结果填写交易民主表决书。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派员到场见证有关民主表决程序。民主表决通过后,应将交易资料、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合作建设项目的交易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完毕后,填写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及合作建设的项目,须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同意,并经镇级交易服务机构派员到场见证民主表决程序。(三)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提出正式交易申请,并保证资料的真

13、实性和完整性。(四)审核受理交易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受理,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应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中标注“同意申请”并明确承接该宗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和交易方式;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应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申请”并说明理由,交易服务机构保留交易立项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五)信息发布对通过审核的交易申请,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也应同时在本组织(村务公开栏

14、)范围内公布。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提出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给予指导、协助;竞投意向人就交易信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澄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竞投意向人的申请对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镇级交易服务机构对澄清内容进行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进行沟通协商期间或对相应交易信息进行澄清期间,项目中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或对相应交易信息以公告方式予以澄清后,且不影响项目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服务机构根据项目中止时所剩的公告期限天数继续接受竞投

15、意向人报名。第二十二条进入区级、镇级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采用现场竞价的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竞价交易:(一)交易报名与竞投人资格审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报名期限内可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交易公告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填写竞投报名登记表,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照交易公告中竞投人资格要求,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应及时告知竞投意向人;对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发放书面确认书。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意向人按公告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签署

16、保证金承诺书。保证金在交易期间由交易服务机构集中管理,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项交易竞投。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竞投人的信息保密。(二)组织交易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和交易规则组织交易。竞投开始前,竞投人应填写竞投会签到表;竞投时,竞投人填写竞投会报价表,交易服务机构记录竞投情况;竞投后,交易服务机构按要求与竞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并另行组织交易;变更交易条件的,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交易手续。(三)成交结果公示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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