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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某某镇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终稿)2022.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镇中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五育并举的教育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县某某镇中学学生社团。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校社团联合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学生社团由校社团联合委员会负责进行管理,包括社团的资格审查、登记注册、社团招新等;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规范社团的正常活动;查处社团的违纪行为。第五条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
2、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奖励或社会赠予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其财务应当遵守校社团联合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校社团联合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与注销第七条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章程。(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2)学生社团成员基本介绍;(3)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4)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3、权限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5)会员资格和流程;(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7)社团成员考评及奖惩制度;(8)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原则。(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八条社团成立申报程序:(一)成立学生社团前,发起人应先落实指导老师、制定详尽的社团章程,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二)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1)学生社团的申请表;(2)学生社团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学生社团名称、社团指导教师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社团名称由来、组织机构示意图、负责人产生的程序
4、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纳新标准及流程、社团管理章程及其他必要事项);(3)成员的信息表包含姓名、班级;(4)指导老师同意书。(5)其他必备材料。(三)校社团联合委员会通过审核后将材料报学校审批,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1)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的;(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3)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5人的;(4)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5)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生社团,无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6
5、)没有正式指导老师的;(7)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8)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8)其他不适合学生社团成立的情况。第十条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收到校社团联合委员会书面通知的15日内应以公告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成立。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在征得学校的同意后,可以设计、使用合适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作为该社团的标识,设计成功的社团的标识应报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任何社团均不得私刻任何公章。第十二条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每学期初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由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第十三条
6、学生社团解散要写书面申请,经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备案后宣布解散,并处理好善后工作。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在3个月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由校社团联合委员会进行整顿,一学期未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整顿期或注销后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程序如下:(一)学期结束前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上交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并上报有关资料;(二)学期初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根据各学生社团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意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三)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的社团
7、,暂缓注册:(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的;(二)整改期内的学生社团;()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四)其他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或指导老师应该按照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经批准后予以重新注册。第十八条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于非法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有权将其解散:(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二)违背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三)建会3个月后会员人数少于10人;(四)一个学期未正常开展活动;(五)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或已合并的;(六)指导老师建议注销或指
8、导老师不能正常参与指导工作的;(七)其他应解散情况。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换届第二十条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应由全体成员组成,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备案,并由校社团联合委员会酌情上报。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2、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3、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三条第一次成员大会时需:1、选举社长等负责人,成立相应结构组织。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校社团联合委员会考察;由德才兼备且愿热心为社团工作的同学担任。2、确
9、定成员名单。3、确定社名及明确主题。4、确定社团活动计划。附:会后需将以下事项报至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备案:1、会议记录。2、成员名单及组织机构名单。3、社团活动方案。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受校纪校规处分者;(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事项。社团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到期结束时视情况可以续任。第二十六条各社团负责人的换届或更换,须在变更之前由该社团原负责
10、人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提交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对于人员更替工作中出现的舞弊问题,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有权干预并及时解决。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但可以备有社团艺术图章,刻艺术图章须经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批准,方可刻制。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和外界单位组织任何活动,如确实需要,应上报校社团联合委员会,经同意方可签订。第四章社团成员、社团经费的管理社团活动的开展第二十九条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
11、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奖励或社会赠予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其财务应当遵守校社团联合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校社团联合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初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的收取金额需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请示并被批准后,方可收取。除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
12、用。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资金应当用于各种相关活动的成本、奖励、发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违者严惩。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要明晰,学生社团内部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每月定期向全体会员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检查。第三十九条活动经费必须按照提交的活动方中的经费预算进行支出,所有开支应当有相应的正规发票、收据,由经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第四十条各学生社团财物负责人每月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提交一份社团财务记录单,有精确的日期、准确的收支记录和正规的报销凭证。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是指以学生社团经费购买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学生社团发展提供便
13、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固定财产为学生社团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换届,学生社团财物和预算必须移交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学生社团负责人出具清单,先报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审核,再由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第四十四条当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发现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流失或不明原因遗失时,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有权追究该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相关责任。第四十五条社团报账流程:(一)报账前必须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上交活动方案、总结(含活动照片)、新闻稿,经费核算(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实际花销);(二)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宣传、组织活动、车
14、票;(三)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审批签字后报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社团财物负责人方可报销活动经费。第四十六条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实践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宗旨;按时参加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召开的联席会议,并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积极参加校社团联合委员会的各种活动,执行校社团联合委员会的各种决议。第四十七条在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在与社团自身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充分满足社团成员合理的活动需要。第四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一)经费帐目不明;(二)活动开展中出现损害学校公物情况;(三)活动安排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四十
15、九条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赞助;2、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3、以社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4、与校外单位、社团的联谊等活动。第五十条如需校方提供场地,需至少提前一周向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指导老师、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学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各社团必须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成员,内容,活动反映和对活动的思考)。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有权抽查各社团的活动记事本,并于学期末将各社团的活动记录收齐编档。校社团联合委员会还将对活动的影像资料收齐归档。第五十三条社团活动需要海报宣传,需将拟好的标语报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审核。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经校社团联合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出版,并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第五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学校校社团联合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暂停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直至注销该社团。第五十五条社团的开放性活动,负责人应在活动前一周向校社团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