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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某化工项目总承包合同【EPC】合同编号:业主:总承包商:_第一部分:协议书协议书甲方:(下列简称“业主”)乙方:(下列简称“总承包商”)本协议书由当事人于迎年UL月翌日签订:业主确认并同意总承包商的AAAAAAAA10万吨/年项目总承包实施规划,同意将本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协议书下文中的措辞与用语应与合同通用条款相应给予其的含义相同。第二条: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所有文件中“合同”一词均应遵循这一解释,如下各文件将构成完整的有效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2、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号:已签订)第五部分:合同附件第三条:总承包商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开车阶段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在质保期内完善竣工后的工程缺陷。第四条:业主立约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与付款方式,向总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正常开展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开车并完善竣工后工程缺陷的费用。第五条:本协议书于如上所定日期,由双方根据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签署,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业主(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单位地址:总承包商(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3、:授权代表(签字):单位地址:银行帐号:0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项目经理:日期:年月日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项目经理:日期:年月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目录1、 总则72、 合同文件103、 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04、 图纸115、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11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117、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138、 业主的责任139、 总承包商的责任1410、 进度计划15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612、 暂时停工1613、 工期延误1714、 工程机械竣工1815、 工程质量与检验1816、 检查与返工1817、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4、1918、 重新检验1919、 工程试车2020、 工地安全与检查2021、 安全防护与事故处理2122、 HSE要求20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124、 预付款2225、 工程进度报告确认222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327、 业主供应设备材料2328、 总承包商供应设备材料2429、 工程变更2530、 其他变更2531、 变更价款的确定2532、 竣工验收2633、 机械竣工结算2734、 质量保证2735、 违约2836、 索赔2837、 争议2938、 工程分包2939、 不可抗力3040、 保险3041、 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的保密3042、 文物与地下障碍物3143、 合
5、同解除3144、 合同生效与终止3245、 补充协议32合同通用条款总则1.l定义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定义及解释,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下列所给予的含义:1.1.1 “合同”是指受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反映企业法人间经济关系的契约。1.1.2 “业主”是指在合同中被称之业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投资主体。本合同认定为:AAAAAAAAO1.1.3 “总承包商”是指合同中被称之总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认为:BBBBB设计院。1.1.4 “分包商”是指承包商就提供服务、施工、设备或者材料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任何方。“制造厂”与分包商
6、同义。1.1.5 “业主代表”是指为本合同需要,由业主指定并任命为业主代表的当事人。1.1.6 “项目经理”是指由总承包商任命、指定的负责本工程的当事人。1.1.7 “项目经理代表”是指由项目经理指定的代表项目经理管理本工程项目的当事人。1.1.8 “监理工程师”是指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总监。1.1.9 “合同装置”是指双方确认的合同范围内承包商承担承包范围的总称。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0 “生效日”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正式生效日期。1.1.11 “工程”是指有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1.1.12 “设备”是指合同装置内的为使合同装置能够正常、安全投产与运行的全部设备。如专利设备、静设
7、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自控设备、消防设备及其它设备等。1.1.13 “材料”是指合同装置内能够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保证正常施工安装所需的全部材料。包含配管材料、电气材料、仪表材料、土建材料、给排水材料及安装所需的其它材料。1.1.14 “施工”是指根据合同装置内的设计图纸进行建、构筑物实施及设备与材料的组装、安装、联接就位直至机械竣工的工作。1.1.15 “单机试车”是指对设备单机进行试运,以检查机、泵、搅拌器等转动设备与电气、仪表的性能与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与设计要求。1.1.16 “机械竣工”是指合同项目所含的工艺装置与辅助设施的施工工程至此结束,单机试车结束,联
8、运试车准备工作已完成,具备系统、装置联动试车条件,并经签发机械竣工证书为止。1.1.17 “联动试车”是指在单机试车合格的基础上,在指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的首次联合试车,它是以水、气、汽等为介质进行的试车。1.1.18 “投料试车”是指在联动试车结束,并合格后,通过必要的检修,消除在联动试车中发现的缺陷,然后投入设计规定的各类原料、化学药品,按生产流程进行的实物试车,并生产出产品的过程。1.1.19 “性能考核”是指按合同附件5(性能保证)的规定对各项保证值进行规定时限的运行测定。1.1.20 “机械竣工证书”是指业主根据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的要求在工程交接后,业主签署的合同装置交接验收证书。1.
9、1.21 “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中写明的、经双方商定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款额,包含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假如有的话)。1.1.22 ”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合同装置性能考核后起12个月。1.1.23 “保留金”是指缺陷修补的款额。1.1.24 “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1.1.25 “中交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完成土建、安装工程及单机试车,并进行工程中间交接的日期。1.1.26 “图纸与资料”是指由双方提供用于合同装置需要的所有图纸与资料(包含配套说明与有关资料)。1.1.27 “施工场地”是指经业主批准的用于施工的场地。1.1.28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
10、能避免同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1.2 通信交流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批准、请求、确认、通知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1.2.1 使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者信差传送、或者用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1.2.2 交付、传送或者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批准、请求、确认、通知不得无故被扣押或者拖延。1.3 法律与语言1.3.1 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与国的法律管辖。1.3.2 本合同中以中文书写、解释、说明。1.4 文件的照管与提供1.4.1 每份承包商文件应由承包商储存,除非或者直到被业主同意为止。1.4.2 假如一方发现文件中
11、有技术性错误或者缺陷,应立马上该错误或者缺陷通知另一方。2 .合同文件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如下:a)协议书b)合同通用条款c)合同专用条款d)建设工程设计合同e)合同附件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g)图纸h)工程量清单(如有的话)i)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j)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往来函件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者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能够提请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者不一致意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37款执行。3 .适用的法律、标
12、准及规范3.1 法律及法规所有合同条文应服从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3.2 标准及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规范及行业、地方相应的标准、规范。4 .图纸4.1 总承包商应按批准的设计进度计划,在设计的不一致阶段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4.2 施工图设计图纸按照设计合同向业主提供一式十五套;其中业主五套,总承包商十套。4.3 任何人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用于另一工程或者转让给第三人使用。5 .业主代表及总监5.1 业主应于合同生效后及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一周内,将业主代表姓名、权限及监理单位名称、要紧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内容与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5.2 合同履
13、行中,发生影响业主、总承包商双方权利或者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第37条约定处理。5.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权利及义务。6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6.1 业主代表由业主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委派,其任命、委派、撤回、更换,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6.2 业主代表与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不应有交叉。6.3 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在其相应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权利,其向总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均与其授权人发出的
14、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总承包商如对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函件有疑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授权人,授权人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如函件有失误或者错误时,授权人应予以纠正。6.4 除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代表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书面指令。6.5 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或者其指定签收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651确有必要时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总承包商对指令应予执行。若不能及时予以书面确认的,总承包商应于口头指令发出7天内提
15、出书面确认要求。在总承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6.5.2 总承包商认为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向指令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指令人在收到总承包商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6.5.3 紧急情况下,指令人要求总承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或者总承包商虽有异议,但指令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总承包商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合同价款的追加与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缺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6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总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指令、批复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合同价款追加、顺延延误的工期,并赔偿总承包商的有关缺失。7 .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代表7.1 总承包商应于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