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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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与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操纵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关于给本行造成经济缺失或者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根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关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缺失或者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根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者处罚;关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根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第三条本办

2、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含要紧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要紧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要紧负责人承担要紧责任;(二)领导与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者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要紧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与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要紧责任人;(四)领导与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与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要紧责任人;(五)未经领导与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要紧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

3、,决策人为要紧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者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要紧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与经办人员同为要紧责任人。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习惯,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含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与媒体报道等渠道。第七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第二章处理方式

4、及规则第八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者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包含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缺失等。(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判、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关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式。以上处罚措施可合并使用,按照本办法处罚的,应以纪律处分为主,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处罚手段为辅,避免以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代替纪律处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后果包含不良后果与严重不良后果。(一)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含)下列的;2 .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

5、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下列的;3 .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含)下列的;4 .造成经济缺失50万元(含)下列的;5 .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者造成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6 .造成人员伤残的;7 .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二)严重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 .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不含)以上的;2 .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不含)以上的;3 .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不含)以上的;4 .造成经济缺失50万元(不含)以上的;5 .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6 .造成人员死亡的;7 .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情节包含情节轻微与情节严重。(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年度内同类同质问题连续发生2次(含)以上的;2 .不及时整改造成影响或者不良后果扩大的;3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逃匿的;4 .阻扰、抗拒调查处理与打击报复的;5 .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二)情节轻微是指不包含前款所列严重情形的其他通常情形。第十一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缺失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应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同时给予100O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同时给

7、予2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四)受降级(职)或者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留用察看期间仅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行最低工资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级(职)、晋薪。第十三条同一员工存在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同时处以纪律处分的,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Q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或者经管理部核查没

8、有新发生违规行为的,能够解除处分。受到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等级、职务的恢复。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与处理的;(三)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四)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五)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者违规后逃匿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操纵风险或者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八)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

9、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缺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二)主动报告或者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者向上级报告的;(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操纵涉案嫌疑人与资金的;(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者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或者主动赔偿缺失的;(八)能主动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九)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

10、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判、诫勉谈话、待岗管理等其他处理。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七条本行对违规行为实行调查认定、审查决定、处罚执行相分离的原则。业务单位(含营业部、各支行及业务拓展部,下同)、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违规信息的提供,并负责违规事实的调查与认定;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查与作出处罚决定;总行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与反馈。第十八条总行应成立问责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有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问责委员会成员。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11、在审计部部门,负责处理问责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违规处罚决定由总行问责委员会负责处罚决定。关于违规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等重大违规处罚事项,经问责委员会审议后,需报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处罚移送程序第二十条业务单位、管理部门等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交至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决定,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附件1);(二)违规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违规事实确认书;(三)检查意见书、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明违规事实的材料。第二十一条业务单位、管理部门提供的违规信息存在事实不清晰、责任人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等情况的,问

12、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深入调查的,可要求违规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实与补充。第二节处罚决定程序第二十二条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违规行为事实清晰、责任明确、证据充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责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问责委员会应按照违规处罚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第二十四条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通知书(附件2)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与部门。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逃逸人员,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其成年家属。第二十五条

13、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罚决定抄送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并在处罚执行后将结果反馈至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节复议程序第二十六条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复议申请表(附件3),向总行问责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复议期。笫二十七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机构、部门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八条机构、部门负责人(含业务单位、总行各部门,下同)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

14、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者开除处分:(一)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者干预员工独立履行职责的;(二)截留费用、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各类形式小金库、资金池;(三)以任何形式从事账外经营的;(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保函、票据、存单等资信证明或者金融票证的;(五)违反信贷规定徇私向本人、亲属、朋友发放贷款的;(六)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或者向客户作任何超授权单方面无条件承诺的;(七)与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从事损害本行利益活动的;(

15、八)违规审批授信业务优惠利率的;(九)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各项业务的;(十)对发生的案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上报的。第二十九条机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者撤职以上处分:(一)对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者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与组织实施的;(二)因内部管理失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违规违纪事件的;(三)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者有意包庇的;(四)未经授权或者征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商业秘密或者敏感类信息的;(五)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第三十条机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检查的;(二)有意隐瞒或者明显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三)对违规人员应移送未移送或者应处理未处理的。第二节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十一条客户经理等授信人员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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