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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发文号:市人民政府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1、为了规范我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质量技术监视局的授权,制定本方法。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2.1特种设备(仅限我市使用单位对自有产权特种设备开展就地修理的单位)修理许可;2.2气瓶充装许可;2.3特种设备(不含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下同)使用登记;2.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核。3、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公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其名称如下:3.1特种设备修理许可证;3.2气瓶充装许可证;3.3特种设备使
2、用登记证;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由市质量技术监视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根据条例的规定管理,市质监局的特种4.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市质监局直接收理的单位和设备以外,委托给县(市)区质量技术监视局(分局)管理,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应当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4.3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证书。考核时间由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5、许可工作程序5.1正式受理特种设备修理许可、
3、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后30个工作日完成许可工作,并颁发许可证。其中组织开展实地条件评审,提出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审查工作由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担当,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5.2特种设备修理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5.2.1申请需要从事特种设备就地修理、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需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修理申请书和市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经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送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
4、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5.2.2受理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在受理通知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受理通知书上说明不受理的理由。5.2.3审查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后,应当约请经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支配实地条件的审查。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评审约请后,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准时支配评审工作,并在完成评审工作完毕后的30日内,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评审工作开展监视,必要时可以开展核查。审核评审报告或者核查中,认为申
5、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根据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5.2.4颁发许可证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评审报告开展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5.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假设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开展日常的监视检查时,没有发觉与告知材料不符合的状况,不
6、得以此为由开展行政惩罚。市质监局承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视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县(市)区质监局。5.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5.4.1申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登记。5.4.2受理、审查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局(分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开展审查。在资料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