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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完整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第一条拟设立公司信息1、公司名称:O2、经营范围:主要从事o3、注册资本:万元。4、注册地址:o5、法定代表人:。(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第二条股东出资情况1、甲方:住址:O身份证号码:O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乙方:住址:O身份证号码:O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丙方:住址:O身份证号码:O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第三条
2、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后天内向相应的权利所有人变更为公司,并完成交付。并且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四条其他约定1、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总投奥额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全体股
3、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需要的文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五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1、权利:(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
4、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2、义务:(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六条费用承担1、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的费用。第
5、七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公司发起人,而致使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设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声明和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九条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
6、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继续赔偿损失。第十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任何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
7、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号码、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Th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
8、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Th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Th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Th后一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
9、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Th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Th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五条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Th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签订日期:年一月一日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