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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餐饮异味的判例以下是一个关于餐饮异味纠纷的判例:丁先生与阿华的餐馆相邻。阿华的餐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没有油烟专用排放通道,厨房内安装的油烟净化设备将油烟排至后厨窗外,排烟出口位于丁先生房屋的后阳台下方。丁先生及其家人能够感觉到排烟情况,且烹饪某些食品(如川香水煮、柠檬酸汤、老坛酸菜等)确实会产生较大的味道,这些味道通过排烟出口直接排至小区庭院。这不仅对丁先生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产生了实质影响,而且造成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失衡。丁先生请求阿华移除现厨房设备及排油烟设备以停止侵害,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宣判后,阿华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中,阿华对其小吃店进行了整改,并得到了丁先生和其他业主的确认,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阿华还承诺在现行整改基础上再局部改善,如若出现新的噪音、气味、油烟问题,会进行及时整改。这表明,对于类似的餐饮异味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油烟、气味的排放对相邻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程度,以及经营者的整改态度和措施等因素进行裁决。如果异味排放超出了普通人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构成相邻妨碍,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经营者能够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得到相邻居民的认可,可能会达成和解,避免判决的发生。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法院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