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疟疾防治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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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2013年江西省疟疾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和江西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根据2013年中央补助地方疟疾防治项目要求,结合国家消除疟疾技术方案(2011年版)、全国消除疟疾监测方案等,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目标在全省建立起规范和完善的疟疾防治与监测网络系统,及时发现疟疾病例,清除可能存在的传染源,阻断疟疾传播。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全省100个县(市、区)。(二)项目内容1、疫情报告。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村医一旦发现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的疟疾病例,应当

2、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制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每日浏览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和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发现本辖区内报告的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疟疾病例后,应当立即与报告单位联系,对报告病例进行核实,并于病例报告后3天内完成个案调查,并按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报告。如病例诊断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进行订正。3、疫点调查和处置工作。各县(市、

3、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消除疟疾技术方案(2011年版)的要求,在病例网络直报后1周内,应开展疫点调查和处置工作。并按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报告。4、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血检。按照消除疟疾技术方案(2011年版)的要求,全省各县(市、区)均应开展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血检。在二类县,以乡为单位,每年血检人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数的1%。,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血检总数的80%。在三类县,以县为单位,每年血检人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数的0.5%。,传播季节血检人数不低于血检总数的80%。对于血检发现的疟疾病例,应及时报告、开展个案调查。各级临床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规范和完善的门诊日志和“三热病人”血检登记并妥善

4、保管门诊日志、“三热病人“血检登记等原始资料,保留所有疟原虫阳性血片和阴性血片,以供血片复查。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督导检查,抽取10%的阴性血片和所有阳性血片进行镜检复核,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上个月的血检和复核情况。5、传染源治疗及人群预防服药。对发现的疟疾现症病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在疟疾流行季节,对疟疾疫点的周围人群视情况开展预防性服药。针对间日疟病人易复发的特点,在每年春季对上年的间日疟病人进行休止期治疗,减少传染源积累,防止疫情蔓延。6.、开展媒介调查。在全省设置进贤、龙南、南康、安远、永新、安福、井冈

5、山、遂川、临川、黎川、彭泽、庐山、瑞昌、婺源、上饶、余干、铅山、宜丰、高安、上栗、分宜、浮梁、贵溪等23个哨点监测县(市、区),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采用诱蚊灯全通宵捕蚊法开展传疟媒介按蚊种群和密度调查,动态反映媒介种群和密度的消长变化趋势,为采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据。7、购置并贮备抗疟药物、实验室快速诊断试条和杀虫剂等疟疾防治相关药品和物品。8、按要求筹建省疾控中心疟疾参比实验室,以提高我省疟疾诊断水平。三、组织实施(一)组织形式1、省卫生厅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2、省疾控中心,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等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实施、质量

6、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术指导与考核评估。3、各项目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应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防治工作。4、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项目实施计划,报省卫生、财政部门备案。(二)资金安排2013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疟疾防治资金266万元,专项用于省、各项目县(市、区)开展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血检、疫点调查处置、疟疾防治药品和诊断试剂采购、实验室建设等支出,各级地方财政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配套补助经费。1、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血检等110万元。按下达给全省100个县(市、区)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计划,分

7、别补助各县(市、区)用于血检补助、耗材购置等项工作。2、疫点调查处置59.77万元、病例溯源与基因确认6万元、镜检质控、督导服药补助费用等5.8万元。下拨至各级疾控机构开展项目任务工作。3、药品和试剂采购等51.43万元。用于采购快速诊断试剂条、抗疟药及杀虫剂等物资。4、媒介监测与调查23万元。此项经费用于补助全省23个媒介监测哨点县(市、区),用于传疟按蚊种群和密度调查的相关设备、器械、耗材、人员补助等。5、疟疾参比实验室建设资金10万元,用于省疾控中心筹建省级疟疾参比实验室。(三)试剂条等采购。全省100个县(市、区)疾控中心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按计划数采购快速诊断试剂条,按时按量保质完成采购工作,专款专用。各设区市疾控中心负责采购抗疟疾药物、杀虫剂等。四、项目执行时间各类项目活动应于2014年6月底完成。五、项目监督与评估(一)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检查和督导。(三)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机构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总结、技术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报送省疾控中心。(四)省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全省项目数据,撰写全省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审核后上报卫生部和中国疾控中心。附表:2013年江西省疟疾防治项目工作量及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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