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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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风险,提高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水平,依据有关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主要有专利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管理是指对无形资产的购置与验收、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管理。其中,土地使用权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负责研究

2、制定全公司范围统一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有关品牌发展战略和规划,构建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机制,组织协调无形资产权属保护有关重大事项等工作。具体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落实。第四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无形资产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无形资产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组织或审核无形资产购置及验收手续;维护各项无形资产台帐;组织或参与无形资产盘点;办理或审核无形资产的报废及调拨等业务;负责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等。第五条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科技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软件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公关宣传部负责企业品牌、字号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3、,投资管理部负责土地使用权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依据分类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相关类别无形资产的专项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组织协调相关类别无形资产的成果转化应用工作;负责相关类别无形资产的申请、登记、注册、权属维护以及实施许可、转让等工作;负责编制及维护相关类别无形资产台帐等。第六条财务部负责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及相关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有关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无形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进行无形资产信息的核对;协助公司有关无形资产转让、授权许可价格核定工作。第七条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为公司无形资产的登记、确权以及授权

4、许可转让等提供法律专业协助和指导;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无形资产争议、纠纷和诉讼;分析评估公司无形资产权属保护工作,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种类,规范对各类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办法中应明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各自职责;本单位无形资产购置及验收的具体流程;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细则;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处置与转移管理规定等内容。第三章无形资产购置与验收第九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制定次年无形资产购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管理。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无形资产购置要上报公司审批:(一)土地使用权、资源开

5、发使用权的购置;(二)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品牌购置。(三)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使用权,或符合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A-0)(建信2016)137号)中关于重要项目标准的软件使用权。第十一条对于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即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研究开发或设计创作活动而形成的、依法拥有实现某种技术知识的资产,各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权利的申请、登记、注册,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第十二条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债、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非货币

6、性资产交换、抵债、捐赠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依据。第十三条各单位在无形资产购置或形成后,应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等规定的验收标准严格履行无形资产的验收程序,由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无形资产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在完整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后,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第十四条对于自主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负责人向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研发部门进行验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自制无形资产共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相关部门填写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并

7、将无形资产转交使用部门使用。财务部门依据项目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十五条各单位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士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购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第十六条各单位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第四章无形资产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的无形资产取得、存续、处置等环节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各单位

8、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在无形资产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台账信息进行相应变更,以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核对无形资产相关的账簿、实物或其他相关文档、资料,如发现与相关记录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调整。如发现重大差异,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第十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并结合掌握的内、外部信息,按年度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编制无形资产减值报告。各单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由本单位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备案。第二十条各单位无形资产全面清查

9、盘点工作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查验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无形资产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及时发现无形资产的异常状态,并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依据。盘点工作应由各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部门进行规划、组织,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计划。盘点工作结束后,盘点小组应及时将无形资产盘点差异情况、原因说明及处理建议上报各单位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处理。各单位的盘点处理决议须报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月或按季正确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并指定专人复核当期的摊销费用,尤其是上期新增、本期减少以及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以确保

10、摊销费用计算的准确性。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无形资产产权管理,确保权属清晰、手续完备。归属于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品牌和资源开发使用权等,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请、登记、注册和备案等确权手续,取得完备的权属证明。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品牌、字号等无形资产许可实施、授权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权利被侵害或者存在可能被侵害的危险时,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公司知识产权、资源开发使用权及企业品牌、字号类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授权许可非全资单位和无产权关系企业使用。公司授权其他单位使用时,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明确品牌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和品牌维护责任等

11、。第五章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出售特指各单位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出售无形资产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拟出售的无形资产,应由本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过相应的决策审批后方可予以实施出售与转让。其中,单件无形资产净值或评估值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单件无形资产净值在10万元(含)一50万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境外无形资产处置应拟定专项申请报告,须经公司主管国际业务领导审批后,按上述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的出售事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

12、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并将转让情况报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报废分为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正常报废是指使用期限已满,由于不能继续使用或不经济使用所致的无形资产报废;非正常报废是指使用期限未满的无形资产报废,包括因不可抗力、重大技术进步及责任事故等原因引致的报废。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无形资产报废申请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无形资产进行鉴定。无形资产报废须经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第三十条各单位无形资产报废须报公司相应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处置。各单位凡是涉及无形资产非正常报废的

13、,无论金额大小,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处置。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的非正常报废,各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相应的报告,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出具处理意见,尽量减少无形资产非正常报废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调拨分两种情形。一种为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法人企业间的无形资产调拨;一种为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内部非法人单位间的无形资产调拨。第三十三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法人企业间的无形资产调拨按协议转让方式执行,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拨价格,调拨企业应在调拨完成后,将验收资料、权

14、属证明一并移交,并报公司备案。第三十四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内部非法人单位间的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原则上应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各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无形资产内部调拨。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发生无形资产内部调拨事项,应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资产转移。调拨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变更登记无形资产实物台账,并做好备查记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向外出租(出借)无形资产时,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与承租人(借入方)谈判,经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无形资产实物台账,记录并对出租出借无形资产

15、做好备查登记。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对较大金额的无形资产出租进行预期收益水平分析,合理确定租赁价格。租赁合同中应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起对无形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内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无形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

16、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无形资产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无形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四)无形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五)无形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无形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无形资产作价是否合理。第四十条各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监督检查部门应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无形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与有关整改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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