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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加油站管理,进一步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成品油零售服务体系,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茂名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新建加油站及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政策调整等公共利益需要而迁建的加油站)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新建加油站布点位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具体位置应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落实。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分别纳入属地储备土地库管理,按照谁储备、谁收益、谁保障的原则,分级保障加油站项目用地指标需求。新建加油站的土
2、地应当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证书所载明的土地用途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第四条新建加油站规划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以委托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方案前,或在出让或流转之前,就新建加油站的选址书面征求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意见。第五条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将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申请表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审核,由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规划确认文件”),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
3、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六条在规划确认文件两年有效期内,企业按规定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的,或按规定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的,或符合条件而未实质性开工的,规划确认文件到期即自动失效。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不得延期,如有充分理由确需延期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再次延期。规划确认文件失效后,如需继续建设的,土地使用权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回收并重新招拍挂出让,方可重新办理规划确认手续。第七条新建加油站竣工后,申请企业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计量检定等验收(证书),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及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
4、后,再向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八条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或者重点项目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调整新建加油站规划布点位置的,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加油站项目继续适用原相关规定:(一)已取得规划确认批复仍在有效期内,且取得土地登记用途是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不动产权证书的。(二)在规划确认批复有效期内按规定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未竣工的。(三)经法定程序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且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已提出规划确认申请,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未完成审批的。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