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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下列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者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含责
2、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简称项目经理)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列简称总监)。笫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列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笫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
3、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笫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根据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记分。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与总监记分。笫八条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者完工
4、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与本办法,把监管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监管工作。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监管记分:(一)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内容开展监管记分的。(二)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三)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四)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的。第十条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
5、”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与监管系统”(下列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与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与记分的根据。笫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下列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与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下列简称确认
6、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与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根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一致意见与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与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一致意见与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
7、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下列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关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关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笫十四条在违规事
8、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笫十五条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与有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
9、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者复核申请,核实与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者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者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者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
10、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下列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与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者复核。核实与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与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换后的记分值不具
11、有溯及效力。第十七条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式中X=W,叱=卒,VfMW=2V1i: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责任人周期记分值;ZXj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与;Xi: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jwj: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与;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
12、.1.2条等;Wj: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Z%: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与;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七: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sr: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与;11: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与“文明施工”时,n值为I
13、oJ: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M: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与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者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者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与评价工作。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养与职业道德教育
14、,规范记分执法行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违规处理笫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与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
15、)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同意约谈。(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要紧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含监督检测
16、与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二)责任单位无故不同意约谈的,每次记5分。(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工(包含全面停工或者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者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者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四)逾期或者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