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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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论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引言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与范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简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一致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者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熟悉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经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与诉讼,从而浪费时间与费用。为熟悉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I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

2、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年与一九九0年,现在则是在二O(X)年版本中作出补充与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习惯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进展。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含“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的时候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对进

3、口商与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类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与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尽管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与Cl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由于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务必向买方提供提单或者其他海运单据,而假如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定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

4、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者将货物交运或者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与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与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与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关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与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与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要订入的标准条款或者商定条款。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者由于各类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务必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与适用的法律

5、来解决。InCotermS一直要紧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的时候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2 .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连续修订InCotermS的要紧原因是使其习惯当代商业的实践。一九八。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习惯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者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

6、联合或者多式运输)继续运输。在一九九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同意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与表述一直都在改进。3 .Incoterms2000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与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nn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比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2000这个版本,与InC

7、OtermSI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因此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2000中的语言清晰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在FAS与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与交纳关税的义务;在FCA术语下装货与卸货的义务。不管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一九九0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收到的咨询意见给予

8、了充分考虑。4 .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因此,假如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晰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比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者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5 .IneotermS的结构一九九0年,为了便于懂得,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基本不一致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e)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

9、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与FOB),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与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与装船与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与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与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二OO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组(发货)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要紧运费未付)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要紧运费已付)CFR成本加运费(.指

10、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I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与InCOtermSl990相同,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十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6 .用语说明在起草Incoterms2000过程中,工作小组力求使这十三个术语中的不一致表述尽可能地做到连贯一致,这样就避免了用不一致表

11、述表达相同的意义。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托运人(ShiPPer)在一些情况下,需要用同一个词表示两个不一致的意思,这只是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词的缘故。商人们在销售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经常遇到这种困难。比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一致的人,如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交货”(delivery)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货”这个词在InCotermS中有两种不一致含义。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推断卖方何时完成了其交货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

12、mS的A4条款中。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者同意货物的义务,这规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条款中。用于这第二种含义时,“交货”首先意味着买方“同意”C组术语的基本宗旨,即卖方在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其次,“交货”一词还意味着买方有受领货物的义务。为避免因买方提取货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贮藏费,这后一种义务是很重要的。比如,在CFR与CIF术语的合同中,买方有义务同意货物并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若买方未履行该义务,就可能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缺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者向承运人支付货物滞期费以使承运人放货。在这方面,说买方务必“受领货物并不表示买方将其作为符合销售合同而同意货物,而只是

13、指买方同意这一事实,即卖方按C组术语A3a)款订立运输合同,完成了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假如买方在目的地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与销售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使用销售合同与适用的法律给予的任何一种补救办法向卖方寻求补偿。如前所述,此项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适用范围。当货物在某一特定地点可交给买方时,Incoterms2000在适当之处使用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表述。这种表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将货物交与”的表述含义相同。通常(usual)“通常,一词在很多术语中出现,如在EXW术语中表示交货时间的条款(A4)中,在C组术语下关于卖方务必提供的单据与务必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条款中

14、(A8、A3)。当然,说清晰“通常”的含义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该行业内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这种行事惯例即可作为参照。在此意义上,“通常”这个词比“合理的”一词更有帮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据日常实践的评估,而是根据更难界定的善意与公平交易原则的评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是需要推断什么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通常使用“通常”一词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词。“费用”(charges)在涉及到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义务时,推断货物进口时要支付的“费用”包含什么内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l990中,DDP术语A6使用的是“在出口与进口中所需交

15、纳的官方费用“。而在InCOtermS2000中,删去了“官方”一词,其原因是当决定某项收费是否是“官方收费时,“官方”一词会造成某些不确定性。尽管删去了,官方”一词,但本意并非改变这一条款的实质意义。务必支付的“费用仅涉及进口必定发生并按适用的进口管理规定务必支付的费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机构在货物进口时收取的费用不应包含在“费用”中,如与清关义务无关的贮存费。然而,若承担义务的一方非亲自履行该义务时,则履行此项义务可能发生付给海关经纪人或者运输行(freightforwarders)的一些费用。“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与“所在地”(PremiSe)在交货地点的问题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一致的表达方法。只适用于海运的术语,如FAS、FOB、CFR、CIF、DES与DEQ,使用了“装运港”与“目的港,两种表述。在所有其他的术语中使用的是“地点”(PlaCe)词。在某些场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与“地点”(PlaCe)内的某“点”(point),由于卖方不仅需要明白他要把货物交至一个特定地区,比如某个城市,而且也要明白在该地区的什么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销售合同经常缺少这一方面的信息,因此,Incoterms规定假如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交货点,同时有几个点能够选择,卖方可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点交货(见FC术语中的A4条款)。当交货点是卖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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