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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原则,有效防备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规定(AQ1049-2023)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包括如下3种类型: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既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长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既有合法生产煤矿变化了原有重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
2、没有增长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重要包括增长井筒数目或者变化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一项目核准或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一设计及审查一动工立案一项目施工一联合试运转一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一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日勺程序进行管理。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申请汇报,报送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立案。第五条项目申请汇报一式5份,由具有对应工程征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汇报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征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汇报
3、应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状况;(二)拟建项目状况;(三)建设用地与有关规划;(四)资源运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汇报时,应同步附送如下文献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都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献。第三章项目核准或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项目核准或立案。新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负责核准,改建、扩建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是项目核准或立案的前置条件。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或立案审查前,应书面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附送项目申请汇报及有关资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安全核准或立案。第八条新建项目划定矿区范围或资源申请批复有效期局限性30日日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持有日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局限性90日的,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核准或立案。第九条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核准或立案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或立案。未经项目核准或立案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
5、发放有关证照;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都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火工品供应、供电、水资源管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接其工程。第十条项目核准或立案程序和规定:(一)在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就项目与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征询。(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核准的申请汇报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新建煤矿项目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
6、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核准。改建、扩建项目依上述程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立案。(三)对同意核准或立案的项目,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或立案文献,同步抄送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对不一样意核准或立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或立案决定书,阐明不予核准或立案的理由,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四)项目核准或立案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或立案有效期内不能动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应在核准或立案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与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
7、或立案有效期内既未动工建设又未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或立案自动失效。(五)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或立案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局等重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汇报。由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详细状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规定其重新办理核准或立案手续。第十一条安全核准或立案程序和规定:(一)安全核准或立案按管理权限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收到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征求意见函后,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或立案审查,并向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复函。(三)安全核准或立案应严格
8、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规定(AQIO49-2023)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按“登记一审核一同意”的程序进行。煤矿建设单位在报送安全核准或立案申请汇报时,应报送如下资料的原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 .井田地质勘查汇报。应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国土资源部门立案。2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由具有对应设计资质和工程征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煤矿必须编制瓦斯抽采方案。3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汇报。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汇报由具有甲级安全资质评价机构编制,并通过评审。4 .建设单位业绩汇报。经建设单位所在地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5 .新建股份制煤矿
9、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体制建立状况阐明和协议、企业章程等。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复核意见(省四大矿业集团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除外)。6 .所在地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建立状况阐明。第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或立案:(一)有关资料不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规定(AQ1049-2023)第4条规定日勺,新建矿井提供日勺地质勘查汇报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二)安全预评价汇报认为项目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煤矿灾害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三)开发建设灾害严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等状况之一)矿井,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不
10、具有对应灾害类型矿井技术管理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业绩的。(四)矿井设计瓦斯等级不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规定(AQlO49-2023)第5.5款规定日勺。(五)年产30万吨如下煤矿新建项目。(六)竣工投产局限性5年的改扩建项目,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改扩建项目,地方高瓦斯煤矿扩大采矿权范围的改扩建项目。(七)建设单位所属(含控股)生产煤矿或施工队伍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1年内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的;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3年内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的。(八)设计生产能力、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规定(AQlO49-2023)第5.3
11、、5.4款规定时。(九)井田内和邻近区域矿井及老窑分布与开采等状况不清(十)井田范围内有正在开采时其他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十一)在垂直方向上有互相重叠且互相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煤矿或非煤矿山的。(十二)新建矿井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十三)所在地政府不具有煤矿安全监管能力的。第四章设计与审查第十三条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灾害程度,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不得承接未经安全核准、项目核准或立案的设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
12、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2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2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loO5-2023)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把设计质量关。必须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五条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审查;新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
13、。煤矿初步设计审查,应对煤矿提高、运送、通风、排水等重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严禁批小建大。第十六条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须按规定报送如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汇报和申请表。(二)项目核准或立案和安全核准或立案文献。(三)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献。(四)安全预评价汇报书(含职业危害预评价)。(五)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汇报(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23)。瓦斯地质资料应当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条规定)。(六)煤矿初步设计。(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危害防治设计)。(八)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改扩
14、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题设计。(九)矿井内采掘工程揭发时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汇报。(十)其他需要阐明的材料。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登记一预审(现场监察)一受理一审查一完善一批复”的程序进行,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批。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新建、国有重点煤矿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120万吨如下扩建项目日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如下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第十八条设计审查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专家由设计审查部门从专
15、家库中选聘,凡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要按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提交审查意见;同步要对设计单位按设计审查意见修改的设计进行复核,签订复核意见。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热害等重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三)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标和行业原则的。第二十条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必须同步按规定提交对应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后,1年内既未施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批复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碰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地温热害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高、运送、通风等重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同意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边修改边施工、先施工后报批。第二十三条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减少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