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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告知书2016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万安县窑头至富坑口三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用于万安县窑头至富坑口三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批准文号:赣国土资核201664号。经万安县人民政府授权同意,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征收土地位置:万安县窑头镇鲁下村、田南村、八斗村、划溪村,视头镇南洲村、珠山村、柳头村、石塘村、建村村,具体界址以征收土地红线范围为准。一、被征收土地单位:万安县窑头镇鲁下村、田南村、八斗村、剃溪村,柳头镇南洲村、珠山村、视头村、石塘村、建村村。面积14.9867公顷。二、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赣府字【2015】81号文规定)水田:34944元/亩,征收其他地类土地补偿标准按下列系数执行:旱地、宅基地0.67,林地0.35,园地1.0,坑塘0.5,荒地、未利用地0.2。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办法予以安置,安置补助费已计算在征地补偿之中。四、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积极配合征收土地单位实施征收土地工作。本公告发布后凡对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特此公告。联系电话:201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