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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托育机构综合监管风险评估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托育机构监管体系,规范风险评估工作,准确识别托育机构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有效发挥风险评估对监管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托育机构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评估。第三条在北京市通用型企业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基础上,梳理行业风险指标,从登记备案事项、经营异常、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安全情况等5个风险维度,构建托育机构的风险评价指标。风险评价指标需根据应用情况进行调整优化。第四条托育机构的基础风险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值范围为0100,记分范围为100分。确定各指标得分
2、后进行求和,得到基础风险评价总分。风险评分越高,表示风险程度越高。第五条托育机构基础风险等级指标权重,如下表:一级风险指标二级风险指标评分标准登记备案事项(30%)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5%)三年内法定代表人变更2次及以上的,记5分;1次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企业名称频繁变更(5%)三年内企业名称变更2次及以上的,记5分;1次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登记住所频繁变更(5%)三年内登记住所变更2次及以上的,记5分;1次的,记3分;否则,不记分。经营范围频繁变更(5%)三年内经营范围变更2次及以上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一级风险指标二级风险指标评分标准备案情况(10%)未备案机构,记10分;
3、其他,。分。经营异常(5%)当前是否列异(5%)统计时点下目标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未报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分类),如列入,记5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15%)是否有列入黑名单记录(5%)目标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以市经信局数据为准)记录,记5分。三年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次数(10%)三年内目标企业累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次数2次及以上的,记10分;列入1次,记6分。行政处罚(10%)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次数(10%)三年内目标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各部门)次数2次及以上的,记10分;1次的,记5分;否则
4、,不记分。安全情况(40%)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比例(5%)管理人员、保育人员、保健人员、配餐人员、厨师、保安人员等持有健康证比例低于90%及以上的,记5分。婴幼儿入托前未进行体检(5%)存在每个班至少一名婴幼儿未进行入托前体检的,记5分;全部婴幼儿均进行入托前体检,记。分。卫生保健(10%)未设置保健室,记5分;未设置专兼职保健医,记3分;其他,记0分。未设置隔离室,记5分;其他,记0分。物防技防(10%)未安装一键报警装置,记10分;其他记0分。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10%)近三年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安全责任或火灾事故的,记10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或火灾事故的,记8分;发生一般安全责任或火灾事
5、故的,记6分;否则,记0分。第六条托育机构风险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评价不满一年的,按一个评价周期计算。第七条托育机构基础风险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在评价周期内,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风险评价等级标准,如下表:风险等级对应分值释义A039低风险B4069一般风险C7089较大风险D90100重大风险第八条评定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托育机构风险等级可视情况,在基础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或两个等级。(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四)存在师德失范、虐童的。第九条评定周期内未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基础风险等级可不做调整,即为最终风险等级。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托育机构风险等级可以在基础风险等级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一)连续2年有关监管记录没有违反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二)获得区级以上奖励或被评为示范机构的;(三)其他良好信用情形。第十一条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评价托育机构上一年度风险分值并生成等级,形成风险评价的结果,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风险评价结果仅供内部相关部门监管使用。第十二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托育机构四级风险名单并动态调整。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风险评价结果开展托育机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