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928150 上传时间:2024-03-01 格式:DOCX 页数:40 大小:75.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0页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0页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新版.docx(4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

2、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第八条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城区可适当降低。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第

4、三节地下空间管理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浅层空间:015米(含15米);中层空间:1530米(含30米);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现状及规划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

5、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覆土深度不宜小于L5米。第四节公共配套设施第十二条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便民商业设施、文体设施和教育设施六类,参照表1标准执行。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十三条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配建种类及规模参照表1执行,表1中未涉及的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有关要求综合确定。表1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配置标准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备注建筑

6、面积(ml)用地面积(ha)管理服务设施社区警务室2400.10.31201.01.5,2603.05.0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龛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o5%o配置,最少不低于100ltf,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Itf。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5001.02.0每3000户设一处居委会(含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按111f10-20户的标准计算,并不低于500m不满3000户的小区应按照1m1/10-20户的标准设置社区办公用房。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502000.81.0IOoO14003.05.014001700

7、5.07.0170020007,0养老设施老年服务中心(用房)3000.30.5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Itf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托老所)。25000.51.07501.01.5210851.53.016003.05.0便民商业设施便民市场60015001.02.0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备注室内建筑面积(ma)室外场地面积(mj)文体设施文体活动中心1702806509500.10.3社区文体设施室内建筑面积可按100-260m7千人、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按300-650m,/千人的标准配置。20502900430067001.01.57700

8、1070018900278003.05.0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备注班数用地面积(ha)育施教设幼儿园6班0.360.30.7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须就近整合到周边其他社区,与其他社区共用幼儿园。9班20.530.71.012班0.701.01.515班N0.851.52.0小学18班1.90.71.524班22.51.52.030班2.92.02.536班2322530初中24班23.03.04.030班23.54.05.036班4.05.06.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具备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单

9、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第十五条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块、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提报不少于3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面间距与侧面间距。第十七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按照间距系数确定。(一)南北朝向的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6倍。其它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二)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不设置窗户或单侧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0、6米,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第十八条两幢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2确定。表2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三)建筑间距(L)24米以上50米以下L212H且L230米

11、,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50米以上(含50米)80米以下LeLoH且L26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80米以上(含80米)L29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3确定。表3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三)建筑间距(L)24米以上50米以下L21.0H且L23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20.7H且LN5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100米以上(含100米)L,7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

12、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4确定。表4南:)嘲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三)建筑间距(L)24米以下(含24米)L0.8H且LN15米24米以上50米以下L0,5H且L20米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03H且LN25米100米以上(含100米)L0.2H且L230米第二十二条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他多层或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侧面相对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第二十三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挑檐、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13、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部分长度之和大于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第二十四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第一层居住空间室内地坪的高度。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三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六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

14、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第二十七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满足日照标准,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至少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二)南向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四)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活动场地的二分之一活动面积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南向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八条申报项目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二)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自身日照时数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的,可作为住宅公寓使用,具体楼号及位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不符合日照标准的总户数不宜超过规划项目总户数的3%。第三十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拟建建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