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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办(2016)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天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天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第五条证明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
2、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制发。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天农集字第341181XXXXXXXX号”。其中“XXXXXXXX”由八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第三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的区域代码;第四至第六位数字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编码;第七、八位数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民组的编码。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格式编码的后五位数为“00000;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格式编码的后二位数为“00”。第六条申办证明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集体资产权属关系明确;(二)有社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理事机构和监督机构、财务制度
3、和其他管理制度;(三)组织成员具有社区性;(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申办证明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组织章程及成员大会表决的会议记录;(三)选举理事长的会议记录;(四)社址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五)本社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六)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证明书按下列程序申报、颁发:(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第七条所列申请文件、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复印留存一份,原件报送市农业委员会。(三)市
4、农业委员会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证明书,并转报市人民政府。(四)市农业委员会把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政府印章的证明书,向申请单位颁发。第九条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第十条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一)申请变更报告及原证明书副本;(二)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的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变更社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或者其他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三)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第十一条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程序:(
5、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第十条所列文件和证明材料,填写变更申请表;(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报变更文件、证明材料和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复印留存一份,原件报送市农业委员会。(三)市农业委员会对经复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并加盖是农业委员会印章后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遗失或者损毁证明书的,应当在滁州日报上声明作废,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方可申请补发:(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的申请补发证明书报告。(二)刊登声明原证明书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报纸。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向市农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证明书:(一)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