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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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方法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方法133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理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理效率,依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理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订立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理、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2)不良资产处理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理前期调查、资产处理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理方案订立、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3)不良资产工作

2、人员是指本行参加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理的相关人员Q第三条本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理价值最大化。第四条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理中应当回避。第五条实行不良资产处理尽职问责制。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理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方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章资产管理要求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紧要职责是:(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2)不良资产处理尽职制度的订立和修改;(3)建立各支

3、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4)订立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掌控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理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理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7)将不良资产处理方案提请资产处理委员会研究审批;(8)对资产处理委员会批准的处理方案搭配相关支行组织实施。第七条总行资产处理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理方案的审批。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引导、督促、服务工作。支行行长实在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订立清收处理计划,分解落

4、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理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九条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需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职责和要求是:(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2)紧密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3)紧密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更改,及时报告并采取

5、挽救措施;(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失去,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理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挽救和进行必需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杰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更改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十条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

6、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紧要权证明施专人集中管理。第三章资产处理前期调查尽职要求第十一条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理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理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点更改时,应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二条前期调查紧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需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加。调查的重点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偏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情形、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本领,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本领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理方式供应依据;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

7、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情形和履约本领的同时,偏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情形(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情形、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理方案供应依据;对于经法院裁定结束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第十三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

8、时应做到双人参加,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当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料子。紧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理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需的支持。第十四条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推断和处理方式选择的紧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点遗漏和误导性叙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第四章资产处理方式选择与运用完职要求第十五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理方式时,应遵奉并服从本钱效益和风险掌控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理方式,并供应相关依据。第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

9、追偿的,包含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I)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本领更改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当保管,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理方式;(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依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需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管相应记录;(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

10、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推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本领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出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紧密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含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

11、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情形、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本领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弥补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连续保管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楚、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本钱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2)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本领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商定义务;(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本领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

12、清楚、价值公允,并严密掌控相关风险;(4)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组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得到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操作,相关支行乐观予以搭配。第十八条对不良资产(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转让的,包含拍卖、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短时间无法处理的资产进行租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章资产处理

13、定价尽职要求第二十一条处理不良资产(接收以物抵债、转让或出售不良资产)原则上必需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对大宗资产(100万元以上)和难以估价的资产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推断,发现虚假记载、重点遗漏、误导性叙述和适用方法明显欠妥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对一些单项、小额、简单且价值易于确定的资产可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资产和其他特殊情况本行可以同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协商定价。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评估价和总行内部评

14、估价是不良资产定价的紧要依据,但不是决议因素,还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本领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情形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或买受人)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因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本钱和时间,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定价。第二十三条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理不良资产的,原则上必需设置底价(保管价),并将底价设置严格保密,不得公开。确定底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

15、对比分析,考虑本地市场情形、拍卖(竞价)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底价对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理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定价程序和审批:(1)支行对拟处理不良资产,依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理建议价;(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看法报资产处理委员会研究;(3)资产处理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理审批表,逐级审批。第六章资产处理方案订立、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第二十五条支行处理不良资产,除账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

16、,应订立处理方案。方案订立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点遗漏和误导性叙述。第二十六条订立处理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正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楚、分析严谨。紧要包含:处理对象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良资产数额、处理时机推断、处理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理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理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掌控、处理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证据料子。第二十七条不良资产处理方案审核和审批要求:(1)支行对拟处理不良资产,依据本方法规定和尽职要求,订立处理方案,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初定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支行对提出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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