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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噪声环境要求1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规定。2建筑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规定。3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不应与产生噪声房间毗邻,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与邻户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50dB:(2)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tr)不应小于50dB;除有睡眠要
2、求房间外的噪声敏感房间与普通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应小于45dB;(3)室外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2m,nT,w+Ctr)不应小于35dB;(4)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UnT,w)应小于65dB;其他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U)不应大于70dB。4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周围声环境质量状况,结合建筑布局和绿化景观等进行防噪设计,宜将对室外环境噪
3、声不敏感建筑和景观绿化带排列在临交通干线一侧;(2)噪声敏感建筑的室外声环境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宜在噪声源与噪声敏感建筑之间采取设置声屏障等隔声措施;(3)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性能及其防噪措施应根据建筑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建筑物内部噪声源分布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4)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5)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6)墙上的施工留洞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应采用满足对应隔声要求的材料和构造封堵;(7)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严禁紧邻卧室、病房、客房布置,
4、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其他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8)高层建筑的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啸声的发生。5建筑内的建筑设备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宜优先选用低噪声产品,且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当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可能对噪声敏感房间产生噪声干扰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2)与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相连接的各类管道应采取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消声、隔振措施控制振动和固体噪声沿管道传播;应采取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随管道传播的机械辐射噪声和气流再生噪声;(3)各类管道穿越噪声敏感房间的墙体和楼板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嵌入墙内对墙体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应背对背布置,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堵措施。6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楼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建筑,应根据功能定位和使用要求,进行建筑声学和扩声系统专项设计。7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并应根据混响时间、音质要求选择适宜的顶棚、墙面或地面吸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