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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体育经营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降低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保障体育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体育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明确如下:一、报告主体(一)各体育经营单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健身等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工作。(二)各区
2、级体育行政部门。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作为体育经营单位管理的行业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体育经营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按规定向市体育局报告。二、报告范围体育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等。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一)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致使体育经营单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二)事故灾难:包括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S)公共
3、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等;(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消费者溺亡或伤亡事件、举办各类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因消费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五)区级体育部门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三、报告程序与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注重时效性,简化报送流程,减少审签环节。一般遵循“先口头、后书面”的工作方式,做到“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跟踪续报”。体育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启动应急和救护预案进行处置。经营单位负责人首先应在30分钟内依法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应急、卫生、公安等安全主管部门和报告,
4、同时向所在区体育部门进行报告。区体育部门接报后应协助处置,并在接报2小时内向市体育局值班室报告,简要报告有关情况(24小时值班电话:01087244833)。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一)初次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简要经过、人员信息及伤亡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已经采取措施;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二)续报。对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在初次报告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伤亡情况、人员具体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户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勘误和补充、事件发展趋势及处理的最新措施计划等。(三)
5、总结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体育部门应书面向市体育局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信息。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突发事件报告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重要工作环节,是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准确作出研判和处置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与义务。(二)体育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区体育部门是体育经营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各区体育部门应向辖区体育经营单位公布应急事件报告电话,并确保畅通。(四)文件印发之日起,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京体产业字(2010)2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