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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士:羊保睑中国起平舞盛产繇睡膝徵空限舞司CPIC.靡啮离词标啊解解轴afe33LL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投保单编号:投保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类型工程地址工程地址邮政编码工程合同关系方名称地址是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工程监理人/其他关系方/物质损失保险标的项目币种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建筑工程人民币2850万1.542750元特约保险标的施工用机具/己经存在于工地的财产/清理残骸费用/保险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万元整(28500000)第三者责任责任限额项目币种责任限额费率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2%o6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
2、民币100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70万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种险偿额特危赔限危险种类币种赔偿限额地震、海啸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额的80%洪水、暴雨、风暴、台风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额的80%免赔设定一、适用物质损失部分:地震、海啸: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万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洪水、暴雨、风暴、台风: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0万元或损失金额20%,两者以高者为准;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万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10斩两者以高者为
3、准;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建筑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含天试车、考核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含天试车、考核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是否投保保证期保险是否如是,保证期个月,自工程完工之日起个月。总保险费48750元缴费时间/方式适用主条款我司标准条款附加条款特别约定争议处理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被保险人自愿采取的解决方式:诉讼仲裁,仲裁机构投保附件工程合同口承包金额明细表口工程设计书口工程进度表口工程地质报告口工地略图其它共份相关保险情况以下内容请投保人如实填写,此内容将影响我司
4、承保和理赔结果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资质口是口否投保人是否曾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过类似险种:口是口否如是,请注明保险单号被保险人过去三年有无理赔记录:口有。如有,请填写下表口无出险时间损失金额出险原因改进措施保险人(保险公司)提示本投保单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包括投保单及投
5、保附件)属实。本人已经收悉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年月日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是否续保是上年保单号口否业务来源口代理业务名称及代码(专业口兼业口个人)经纪业务名称及代码经纪费率直销业务电话业务网上业务其他()经办人及代码:联系电话:核保人及代码:0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
6、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
7、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
8、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
9、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
10、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
11、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
12、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13、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他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
14、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