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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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管理,提高协议护理机构服务水平,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护理机构)是指经评估准入,与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护理艮务的其他服务机构。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长护护理机构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统一的长护护理机构服务协议。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

2、属地原则负责长护护理机构的申请受理、协议管理和服务考核等工作。第四条长护护理机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合理布局、择优选择;方便服务、便于管理;诚实守信、确保质量;动态监管、优胜劣汰。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长护护理机构服务派单、费用结算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二章评估准入第六条申请长护护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机构;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业务范围包括护瓒艮务、养护服务、养老服务、照护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

3、社区日间照护中心、家庭服务机构等;(二)正式营运至少3个月;(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能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政策;(六)提供机构内护理服务,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批准的床位不得少于20张,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置比例不低于1:4;(七)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护理人员,护理人员需参加专业培训;(八)建立连接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系统的专线网络,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需要,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九)能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实名制档案的管理要求,有单

4、独失能人员纸质档案的存放专区;(十)申请长护护理机构前,一年内无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录;(十一)提供长护险护理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开展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第七条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留存:(一)长期护理保险长护护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二)护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三)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四)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

5、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营利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五)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见附件2);(六)照护专区的医生、护土、护理员、护工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医生、护士需提供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护理员需要提供规范化培训证书;(七)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管理联网登记表(见附件4);(八)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务用房的有效使用期限自提供时起算不少于2年;(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医疗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医保经办机构受理长护护理机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由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考评人员对申报的护理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和考评。对

6、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所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第九条申请长护护理机构如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一)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或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二)曾因违背客观事实,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护护理机构被处理尚未满两年的;(三)因未认真履行长护护理机构的责任,被取消护理S艮务资质、解除服务协议尚未满三年的;(四)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长护护理机构准入流程:(一)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牵头,协同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评估,并报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初审名单。(二)社

7、会公示: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在当地对长护护理机构初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公示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有异议或举报将再次组织评估小组研究处理。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核杳与事实不符的,即取得长期护理保险长护护理机构资格。名单确定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由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三)协议签订:区县经办机构因业务需要与取得长期护理保险长护护理机构资格的单位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的签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服务协议需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财务管理、费用结算、

8、信息系统建设、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内容。(四)悬挂标牌:对签订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的长护护理机构,由各经办机构向长护护理机构进行授牌并要求悬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标牌。第十一条协议护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资格及已签订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S艮务机构协议自动终止:(一)长护护理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变化的;(二)长护护理机构注册地址跨区县发生变化的;(三)长护护理机构行业资质或执业许可证照失效的;(四张护护理机构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吊销、注销菖执)业资质的。因前述情形终止资格及协议后,若需继续成为协议护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

9、请和认定。第三章协议管理第十二条长护护理机构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自评报告及自评对应的服务资料,经办机构采用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考评,最终形成考评结果需要长护护理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对长护护理机构服务质量评定的依据。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层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下一年的服务协议。第十四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级经办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形成长护护理机构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第十五条长护护理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10、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申请表2 .护理设施设备清单3 .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4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管理联网登记表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年月曰医疗保障局印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所有制性质公立O民营口经营性质营

11、利。非营利口申请服务类型机构护理口居家护理口机构和居家护理匚日间照护。服务场所情况服务场所性质服务场所面积自有口租赁口建筑面积相期营业面积机构护理床位设置核定床位:张;实际开发床位:张;其中专护床位:张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人员构成职工总人数社保参劳动合同签订人数劳务派遣人数退休返聘人数其他保人数注册护士共人,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康复治疗师共人,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健康管理师共人,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其他工作人员共人申请单位意见法人彳弋表

12、签字(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年月日护理设施设备清单护理设施设备清单品种型号及数员购买年月有效期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机构名称(签章):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社会保障卡卡号备注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管理联网登记表编号: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加公章)等级洋细地址帐弟医保负诲人手机办公电话信息负责人手机办公电话医药机构代码批准文号开通项目医药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管理长护保险定点管理连接医保专线林路情况网络营运商带宽安装时间IP地址(统一规划)医保接口情况医保接11联系电话项目负贡人H1.软件商情况H1.S商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医保目录对照情况医药机构目录对照完成时间区县经办机构意见审核人(签字)医保接口与HIS软件测试医药机构HIS软件版本安装时间测试时间接1.1.版本安装时间测试时间测试结果冽试人员签字异地就医软件测试情况测试时间测试结果测试人员签字协议拉订情况签订时间区县经办机构(签章)市医保局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意见经办人:组长:市医保局信息化工作组意见经办人:纲长:医药机构开通情况开通时间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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