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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
2、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
3、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大多数,有的
4、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二、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壮胆。一是各级政府应对
6、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三)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
7、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一是要加快完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在相关权利证书上明确记载权利人的姓名,以防止妇女土地承包主体资格的虚化。二是要增设妇女出嫁时分割承包地的规定;一旦家庭解体,家庭成员可以主张权利分割;夫妻离婚时,应保障女性应得的那一份土地;女性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承包经营土地;流动妇女也应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土地集体收益分配的资格。三是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流动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四)强化以法律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一是要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二是主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定时清查的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依法审查备案和跟踪监管制度,以便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和纠正。三是应构建流动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机制,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应有不少于30%的妇女参加,确保流动妇女的利益在村民会议、村规民约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9、和表达。基层反映:当前二维码“三大短板”恐成个人信息泄露和通信诈骗“高发区”亟待重视近年来,二维码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生产制造、食品安全、宣传营销、社交、支付等各个领域,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二维码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的首页上。基层反映,由于二维码存在制作门槛过低、安全监管缺乏、回溯机制建设滞后等“三大短板”,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恐成为个人信息泄露和通信诈骗“高发区”,亟待高度重视。一是制作门槛低,二维码使用广。二维码以其独特的大容量、低成本、易制作、方便使用等诸多优点成为互联网时代链接信息的重要渠道,受到广大群众青睐。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制作平台,制作门槛过低,导致“人人皆可制作
10、、印刷二维码”,如,任何人只要在网上搜索“二维码生成器”,输入文字、图片、邮箱、网址等相关信息后,软件随即就能生成用户所需的二维码。据统计,在搜索网站上搜索关键词“二维码生成器”后,能发现310万余个搜索结果,且大部分的二维码生成软件可以直接在线使用。二是安全监管缺乏,“毒码”流通易。当前,二维码的发布和流通缺乏明确的管理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平台负责二维码不良信息检测、过滤等,二维码的日常监管处于空白阶段,这为不良信息流通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一些不法分子将计算机病毒、木马程序、扣费软件等下载地址编入二维码,通过在共享单车上张贴虚假二维码、伪造一些缴费通知、“扫码求关注”等手段骗取网民扫码,
11、网民一旦扫码,手机就会自动被植入病毒木马感染,用户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就会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信息泄露,甚至银行卡被盗刷。据2017年2月28日新快报报道,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二维码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通过用自己虚假二维码更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消费者手机信息和密码,进行网络盗刷,一共作案320余起,获利90余万元。三是回溯机制建设滞后,案件查处难。目前,针对二维码的制作、发布和流通环节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溯机制,没有专门机构对市场流通的二维码进行登记备案,生成的二维码难以有效追溯,给警方侦破二维码诈骗案带来很大困难,导致利用二维码实施犯罪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据2017年3月21日半岛都市报报道,青岛市无讼研究院对近三年来刑事案件进行研究发现,利用二维码实施的犯罪案件共计104件276人,犯罪数量逐年增长,2015年比2014年翻了一番,2016年较2015年增加了两倍,是2014年的6倍之多,其中,诈骗类案件增速最为迅猛,2016年涉二维码的诈骗类案件占同期全部案件数量的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