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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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01-1501、某股份合作公司诉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因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某股份合作公司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并以“电费”名义高于政府定价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监局)认为该公司超出政府电价标准,以“电费”名义多收170万余元,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0万元罚款。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某股份合作公司仍不服,于2021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珠海

2、市监局认定违法事实起算时间明显不当,处罚金额过高,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珠海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珠海市副市长、珠海市监局局长分别作为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直面争议焦点,详细解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院调解下,珠海市监局当庭与某股份合作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股份合作公司同意向各分表用户退回多收的费用,珠海市监局将行政罚款数额变更为50万元,珠海市副市长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表示同意。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典型意义本案为珠海地区查处转供电加价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庭应

3、诉负责人当庭拍板同意,与被处罚人签订调解协议,不仅实质解决本案行政争议,还化解了转供电公司与151个分表用户之间潜在的费用返还纠纷,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职能优势。庭审邀请了珠海市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近40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旁听接受法治教育,把案件办理过程转化为最直接、最有效、最生动的普法过程。本案经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深度报道,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02、张某荣、张某诉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张某荣、张某的父亲于1952年3月购置涉案物业,在其

4、父亲去世后,该物业由其母亲及张某荣、张某等五名子女共同继承,但未进行分割过户。1999年6月30日,因旧城改造原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原罗湖区建设局)与张某荣、张某签订拆除房屋补偿协议。之后因张某荣、张某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直到2020年起诉时相关部门仍未按照协议向张某荣、张某交付房屋及给付补偿款。张某荣、张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回迁安置和补偿问题但一直未获解决,遂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屋、支付补偿款并赔偿利息及房屋租金损失数百万元。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因本案所涉拆除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于1999年,至起诉时已超过20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期间当地政府已经过多次机构

5、改革,签订协议的原罗湖区建设局早已不存在,职能承继方面也涉及多个机关、部门。在此情形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职权行使机关、案件实质化解问题进行多次法庭调查。在围绕职权问题进行的第一次法庭调查中,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罗湖区住建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就原罗湖区建设局的职权承继以及罗湖区住建局现有职责范围等进行陈述,与其他当事人一起厘清本案适格被告。最终,各方确认由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罗湖区更新局)作为被告应诉并负责后续事宜处理。在围绕案件实质化解的第三次法庭调查中,罗湖区更新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当庭表达政府关于实质解决纠纷的态度,消除当事人顾虑。之后,罗湖区更新局副

6、局长开展大量协调工作,请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力量解决此历史纠纷,最终促成作为原拆迁人的开发商与张某荣、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二十余年的纠纷得以实质解决。典型意义该案处理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上的“关键少数”作用具有借鉴意义。面对人民群众确需保护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简单以超出最长起诉期限为由一裁了之,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先后进行四次法庭调查,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两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就相关法律问题积极陈述、推进确认适格被告,“出庭又出声”,庭后积极开展纠纷实质化解工作,“出声又出力”。最终在法院、行政机关多方联动下,案件通过协调方式实质解决原告诉

7、求、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展示了行政机关化解矛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真心诚意,体现了人民政府的责任担当。03、某石业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以下简称佛山海关)认定某石业公司以伪报虚假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决定对某石业公司作出追缴偷逃税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某石业公司认为,佛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针对违反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针对走私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涉案处罚过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负

8、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到某石业公司系因对处罚法律依据认识不清以及认为处罚过重而提起本案诉讼后,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案件协调化解。庭审中,佛山海关关长详细辨析违反海关监管行为与走私行为两者的定性及处罚区别,让某石业公司认识到其走私行为的违法性。庭后,法院建议佛山海关关长进一步与该公司深入沟通,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最终,佛山海关依法批准该公司延期、分期缴纳应缴货值价款,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金链危机问题,企业认罚并自愿撤回起诉。典型意义,案涉及对民营企业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巨大,案件处理一方面要维护国家依法打击走私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解决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罚款的难题,尽量避

9、免出现企业因执行罚款而倒闭的情形。法院通过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最终促成双方就执行罚款期限问题达成一致从而化解涉案纠纷,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原则,又彰显行政执法的理性与温度,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度及执行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04、徐某诉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广州北站附近路段招揽乘客并议价车费60元但尚未收取,准备驾驶涉案车辆时被公安执勤干警发现,并移交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花都区交通局)处理。花都区交通局经调查后认定徐某无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万元。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10、以下简称花都区政府)复议维持后,徐某仍不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期间,花都区副区长、花都区交通局局长分别作为花都区政府、花都区交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发表综合意见,多次阐明违法“拉客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使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庭审结束后,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为推动本案调解工作,法院向花都区交通局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认为徐某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该局酌情减免部分罚款,以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

11、结合原则。花都区交通局经集体研究及征求复议机关花都区政府意见后决定采纳法院建议,综合徐某违法行为情节、认罚态度以及缴纳能力等因素同意将罚款数额调低至5000元。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会上,各方确认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笔录,徐某当场申请撤诉。典型意义后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包容审慎执法,行政执法要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得以协调化解依靠多方合力,双被告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应诉机关更加注重实质解决纠纷,而且负责人掌握案件症结所在后推动案件协调化解的效率更高。法院创新运用判前调解建议书,助推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准确理解立法目的,体恤民生,实质性

12、化解行政争议。05、张某等5人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基本案情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江区政府)于2010年7月7日发布曲江区府前中路旧城改造收地通告,张某等5人的商铺位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经多年协商张某等5人均未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征收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等5人的商铺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商铺属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2022年8月180,曲江区综合整治办向张某等5人作出拆除危房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清理危房内的相关物品,配合政府的整治工作。2022年8月30日,曲江区政府对张某等5人的商铺实施了强制拆除。张

13、某等5人不服于2023年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并赔偿损失。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期间,曲江区副区长作为曲江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全程参与诉讼过程,庭审前深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庭审中对涉案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出有关建议,庭审后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为消除对立情绪,争取理解与支持,曲江区副区长多次登门开展协调,以当事人愿意听、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与张某等5人面对面沟通,有效纾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历经九个月的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协调下就涉案商铺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行政调解书。张某等5人对因涉案商铺征收拆迁所引

14、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出让等十六宗关联案件,涉及自然资源局、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均申请撤回起诉,多起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典型意义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严格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作用,有效消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与矛盾。本案中,曲江区政府负责人积极做好庭前准备、庭审出声、庭后协调等工作,通过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合理回应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及意见,及时跟进协调争议问题,积极配合法院共同化解行政争议,该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06、杜某等10人诉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系列案基本案情杜某等10人

15、因不服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分别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澄海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均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杜某等10人不服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澄海区政府决定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但该批案件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而且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积极与澄海区政府诉讼代理人也是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澄海区司法局局长沟通,希望行政机关能

16、够自行纠错,减少当事人诉累。获悉相关情况后,澄海区区长主动参与诉讼,专门组织案件协调化解工作,配合法院联动化解,发挥区政府对镇政府的监督职能,动员莲上镇政府自行纠错。之后,莲上镇政府主动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杜某等10人与澄海区政府达成和解,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0宗行政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能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庭审中,还体现在庭前、庭外对案件的及时协调化解上,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用。本系列案中,法院通过庭前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充分沟通,促使其及时报告区长开展协调工作。区长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法院协调化解,推动镇政府自我纠错,最终促成10名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自愿撤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切实参与行政应诉、实质化解争议的关键作用,有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实现案结事了、双赢多赢共赢。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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