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四批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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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涉个人信息及关联人格权益保护的案件案例1自媒体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肖像权合理使用之认定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个人肖像权/舆论监督/新闻转载/自媒体【案情简介】李某系国内某知名电子竞技俱乐部核心成员,2021年H月,李某与战队成员共同参加某电子竞技大赛获全球总决赛冠军。某科技公司系某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2021年11月10日,某科技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在该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案外人发表的涉案文章。文章开头写到“这是件非常值得庆贺的事情,连央视新闻都在凌晨两点发文”,并使用了一张央视新闻报道截图。该截图中显示,央视新闻凌晨两点发文报道及祝贺李某所在战队夺冠,并配有一张包含战队成

2、员肖像的“我们是冠军”的海报。涉案文章随后描述了战队夺冠之后网络流传的各种网友庆祝行为,对其中已明显超出道德底线与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批评与建议。文末对文章作者(即案外人)及其微信公众号进行了简单的文字介绍。李某认为涉案文章采用的截图包含其肖像,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包含其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侵害其肖像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某科技公司删除链接及图片、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和维权费用。【裁判理由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行为方式上,某科技公司对涉案文章中引用的央视新闻报道及报道配有的含李某肖像的图片未做任何修改,不存在主动歪曲新闻事实,丑化、侮辱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3、。在行为目的上,文章内容主要针对部分网友获悉战队夺冠消息之后,一些引发争议的不妥的庆祝行为,进行评价与批评,倡导“青年热血,也应理性庆祝,尊重女性”,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属于对李某已公开的肖像的合理使用。在行为效果上,涉案文章虽然使用了李某肖像,但未给读者产生以李某肖像做广告、进行产品推荐的观感,也未对李某所在的战队以及李某作任何负面评价,其主观并无毁损李某健康形象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对李某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故法院未予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请。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系自媒体在网络平台引用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肖像权冲

4、突司法衡量之案件。本案明晰了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自媒体使用公众人物肖像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厘定了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协调兼顾肖像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规范自媒体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网络言论空间,更好地弘扬网络正能量,形成正向的社会舆论与网络风气。一、肖像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权利的行使均有边界,肖像权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根据上

5、述规定,当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自媒体从诞生到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重要阵地。本案涉案文章从内容来看,是以战队夺冠后部分网友脱轨庆祝这一新闻报道的社会事件为切入点,对目前一些网络自媒体及网友为“博眼球”“博出位”,不断突破下限、恶意炒作的网络乱象进行梳理、评价与警示,并提出“青年热血,也应理性庆祝,尊重女性”的倡导,属于舆论监督范畴之内,其最终目的在于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舆论与网络风气,营造良好的网络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实施舆论

6、监督符合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判定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因此,如果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符合对肖像权人肖像“合理使用”的认定,则该使用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一般而言,“合理使用”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制作、使用、公开是不可避免的、必须的;二是制作、使用、公开的方式是合理的。一方面,涉案肖像图片来源合法。本案系争肖像图片来源于央视新闻,其出于新闻报道目的使用含李某肖像在内的夺冠队伍照片,属于典型的肖像权合理使用情形,涉案肖像属于已公开肖像。另一方面,首先,涉案文章在分享夺冠消息的同时,为了加深读者对于

7、“战队夺冠”这一事件具有重大影响的认知,特别截取了权威媒体在“凌晨”的新闻报道截图,其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报道中已配有的夺冠队伍照片,是自媒体对官方媒体新闻报道的转载,具有合理性。其次,涉案文章对于引用的新闻报道及其配有的含李某肖像的图片未做任何二次编辑,并且仅在该新闻报道截图处使用了含李某肖像在内的战队照片,文章其余分享、评论等原创部分均未再使用李某肖像。故涉案文章对于李某肖像的使用仅在必要范围内,具有适度性。三、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合理使用肖像权同时也规定了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依

8、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肖像权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冲突时,应注意结合肖像权主体的具体情况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和力度。例如,公众人物在受益于公众舆论的关注时,其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较一般公民应作适当限缩,需对他人利用其肖像的行为予以适当容忍。但该种限制和容忍具有条件和限度。一是肖像的呈现应是客观、理性的,而不是丑化、污损、伪造等行为;二是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利用,应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被诉行为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冲突利益的位阶、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减等。本案中,李某并非涉案文

9、章舆论监督的对象,涉案文章使用其肖像是否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也应作为本案肖像“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一方面,涉案文章虽然使用了包含李某肖像的新闻截图,但难言使用了李某肖像的商业价值。另一方面,涉案文章所用图片未对李某的肖像进行丑化或污损,内容上也将突破底线、疯狂庆祝的非理性行为与李某所在战队剥离,某科技公司主观并无毁损李某健康形象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实害后果。故,某科技公司出于舆论监督的正当目的,转载官方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涉及公众人物李某已公开肖像,不构成肖像权侵权。【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2“电信轰炸”方式侵害隐私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吴某

10、诉王某隐私权纠纷案【关键词】隐私权/电信轰炸/生活安宁/侵权责任【案情简介】被告王某与原告吴某原为朋友,后因情感纠葛产生矛盾。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王某向吴某发送多条骚扰、辱骂短信,部分内容污言秽语不堪入目,辱骂对象甚至波及吴某配偶及子女。此外,王某还在半夜频繁拨打吴某电话,后被吴某设置手机黑名单拦截。2022年5月2日,吴某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吴某认为王某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其和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陷入抑郁状态,精神受到重大创伤,故以王某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停止骚扰、辱骂等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及律师费。审理中,王某

11、称吴某也通过类似方式对其进行过攻击,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中并未显示吴某曾向王某发送信息。【裁判理由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被告持续频繁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短信辱骂及电话骚扰,侵扰了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系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纠纷起因、被告侵权方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等损失。【典

12、型意义】本案系数字时代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侵权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对行为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时间、频次、内容、方式的综合分析,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完善了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妨害认定标准,实现权利人、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和隐私权,维护保证网络健康发展。一、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客体数字信息时代,微信、QQ、网易邮箱等网络通讯软件成为日常交流基本方式,成为了生活场所的延伸,民众的生活场所与网络空间交织,在网络日常生活中独处而不受侵扰的私人生活安宁精神利益需求相伴而生。隐私的内涵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亦是其应有之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

13、一千零三十三条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加以保护,将保护领域延伸至网络空间,保护自然人免受他人关注和打扰,排除他人侵害,防止隐私暴露给个体带来不安、焦虑等,帮助自然人获得内心的宁静与精神的愉悦,并审视自我、发展人格,实现人格尊严,满足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移动互联网时代,相比其他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过手机等即时通讯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日渐增多,但有时往往因情节、后果“轻微”而“维权难”,网络私人生活安宁权妨害认定难的问题尤为突出。二、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P息私权的界定有别于其他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侵权案件,熟人之间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认

14、定更需要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把握侵权与否的界限。首先,可审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内容。正常交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单方“信息轰炸”不属于正常沟通。如果传达的信息包含侮辱、诽谤、谩骂等不健康内容,则可视为是发送者违背接收者主观意愿的单方任意行为,是认定构成侵扰私人安宁、侵犯隐私权的基础。其次,可审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频率及时间。正常的沟通交流频率双方均可接受,且与作息时间吻合。若在非正常时间发送,如深夜、凌晨,而信息的内容却并非刻不容缓,除非发送者能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可认定其目的并非沟通,而系侵扰;如发送信息频率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在发送者不能证明其做法合理性的情况下,也可作出同样认定。需要注意,

15、该项考虑因素需结合通讯内容,如内容是单方任意的,再加上长时间、高频率、不恰当的发送行为,成立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极高。在个案认定时,还需考虑双方既往沟通习惯,对发送者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再次,可审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动机以及接收方的回应。实践中,被诉侵权方往往会以事出有因、实质是双方对骂等事由抗辩,能否采纳抗辩需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般而言,”事出有因”并非侵权行为成立的阻却事由,而“双方对骂”需要被告在原告已初步举证情况下进一步举证证明原告亦存在发送辱骂信息等行为。即使被告方能举证证明原告也存在骂人情形,还需考虑是谁先发送的消息、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助等情况。如果被告证明其发送消息是回应原

16、告的,则可能因信息不属于单方任意行为而排除在侵权外。最后,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结果,包括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害,以及其与相应的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三、侵害障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关于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常见有三种:其一是停止侵权。如果侵权行为成立的,原告的停止侵权主张应被支持。即使被告在诉讼中未再发短信、打电话,基于“电信轰炸这一侵权方式成本低、隐秘性高等特点,在判决中也应以支持原告该项诉请为宜。这既有助于保障被侵权人权益,同时也符合实质化解纠纷的原则要求。其二是赔礼道歉。隐私权是人格权的分支,故侵害他人隐私权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形式根据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广度决定。其三是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事由及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由法院酌定。律师费具体可由法院结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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