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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窠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
2、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
3、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第十六条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批准,但申请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后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七条提出拟诉案件申请的单位为案件的承办单位
4、,直接或牵头处理获得批准的拟诉案件。第十八条在案件处理的任何阶段,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由自己直接承办案件、委托成员单位承办案件或另行指定其他单位承办已由原申请单位承办的案件。第十九条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就放弃诉讼请求、反诉、和解、上诉、申诉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等决策事项,及时向公司请示。第二十条案情有重大变化或阶段性进展时,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案件在履行或执行完毕后,经办单位应在10日内制作结案报告书附生效法律文书,报公司案件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与成员单位产生严重分歧时,公司案件管理部门应启动诉讼风险论证程序。第二十二条
5、公司和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或部门给予工作支持的,或发现须立即整改的经营管理问题的,应出具法律意见书,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协助要求或整改建议。第二十三条公司和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结案后,应对案件暴露的经营管理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送达各有关单位或部门。第二十四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方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承办单位应自觉履行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若认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有错误,应组织分析论证后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第二十六条成员单
6、位收到人民法院未经判决而要求公司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或要求提供协助执行的裁定时,应立即查清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司诉讼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和妥善保管案件资料。第二十八条诉讼案件档案管理纳入企业档案管理序列,有关人员应适时做好诉讼案件档案归档、移交、管理工作。第三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代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和成员单位应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案件,对影响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案件,可委托外聘律师代理。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决定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案件的,出庭的代理人中至少应有一人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三十一条案件确需聘用外部律师代理的,应按照公司聘用
7、律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选聘。第三十二条因律师选聘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与诉讼有关费用均由相关当事单位负担。第四章案件的备案统计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成员单位所有重大案件的备案工作。第三十四条成员单位发生重大案件,应当在发案后7日内报公司案件管理部门备案,以后按公司对重大案件的管理要求报送进展情况。第三十五条成员单位报公司备案的重大案件有关文件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签发。第三十六条重大案件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情介绍:包括纠纷背景(涉案工程简介)、案情简介、拟采取的措施、风险分析预测;(二)主要诉讼材料复印件。第三十七条成员单位及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案件进行统
8、计,向公司报送重大案件月报表、法律纠纷案件季度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第三十八条成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上报案件统计信息,不得瞒报漏报。第五章奖惩第三十九条公司和成员单位应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第四十条公司对故意引发诉讼或放任诉讼发生造成公司经济或声誉损失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遭受不应有经济和声誉损失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对怠于履行职责、不配合案件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成的损失结果和不良影响,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司对隐瞒诉讼不报、不及时上报、越权处理或延误诉期
9、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因签订、履行合同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中有关劳动、人事、工伤等非经济合同纠纷所引发的案件,由各单位分管部门处理,报案件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但可能对公司利益和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四十七条公司和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填写非诉纠纷登记表,处理律师函、来电来访、信访方式等反映的非诉纠纷,避免事态恶化和案件的发生。第四十八条成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合约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