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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管理职责延伸社区最后一公里职责清单序号*项名称主管部门设定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备注(一)对住宅小区内违规饲养动物行为的监管1对不文明养犬(养宠)行为的监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市公安局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二)超过限养数量的;(三)在重点管理区擅自饲养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四)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五)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补办、变更、注销手续的;(六)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七)遗弃犬只的。2区综合执法局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罚款:(一)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舍、搭晒犬具的;(二)携带犬只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束犬牵领链超过1.5米的;(三)携带犬只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四)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不立即予以清除的;(六)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的。3对住宅小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区综合执法局、文昌镇、滨河镇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二)对违反消防安全的监管4对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器材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处罚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
3、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5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6对住宅小区“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区消防条例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八条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四十八条(三)对违反公共安全的监管7保安服务许可、保安员资格证核发以及保安服务行为监管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8对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区公安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9对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处罚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区消防条例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八条;高层
5、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九条、第四十八条10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区公安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1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1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在作业前进行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和评估、未在作业前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换气、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区应急管理局*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1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
6、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四)对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行为监督管理14对住宅小区内或周边道路违规停放和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行为处罚市交通警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五十九、第九十三条;*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第八,十八条15对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市交通警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等行为的处罚16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划定停车泊位。以及对未按规定配建、划定停车泊位或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处罚市交通警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17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对违规停放行为的处罚市交通警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五)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18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8、三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19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20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21价格活动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六)对违反电梯安全运行行为的监管22对使用电梯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23对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等未提前书面告知特种
9、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施工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24对未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或者未严格执行等情形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25未按照规定期限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的处罚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26约谈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单位监管职责(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管27对在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
10、、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区综合执法局、文昌镇、滨河镇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28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上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处罚区综合执法局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29擅自在住宅小区内以及周边焚烧垃圾、树叶及其他杂物,或擅自倾倒垃圾的处罚区综合执法局、文昌镇、滨河镇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八)对侵占、损害城市绿地,移植、砍伐树木行为的监管30对住宅小区内损毁绿地行为的处罚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区城市绿化管理
11、条例第三十八条31对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绿地,擅自移植、砍伐树木行为的处罚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条32对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绿化条例第H一条、第二十五条;*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九)对违法速设行为的监管33对住宅小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市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对环境噪声污染防
12、治的监管34对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固定设备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处罚区生态环境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35对在城市建成区内夜间未经审批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区生态环境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36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区公安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人正常生活的处罚十七条(十一)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37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区生态环境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38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开展烟花爆
13、竹违法违规销售和使用等行为的处罚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管39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市住建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第六十六条40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市住建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41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处罚市住建局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42对建设单位车位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处罚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9号)B-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