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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委员会条例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使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院教学委员会是决定学院教学方面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课程、教材建设、教学研究项目以及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评审的机构。第二条、学院教学委员会在校教学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其成员由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代表等组成,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身体健康。第三条、学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学院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决策和监督实施
2、。具体职责如下:1、对提高全院教学质量、制定学院教学规划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2、对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3、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指导各专业的实践教学;4、评审和推荐学院申报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以及教学改革项目等;5、负责对全院教改项目、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工作等的督促和独立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接受学院领导委托,开展专题调研。第四条、学院教学委员会在讨论审议以上重大问题时,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第五条、院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第六条、院教学委员会工作会议不定期举行,日常工作由院办承担。第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