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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以建质(2014)123号文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中相关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1 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经理必须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
2、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2 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3 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4 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3、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5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6 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7 规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8 规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9 1)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0 )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4种。11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4)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