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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火、用电消防管理规定一、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废弃物品及枯枝、败叶。二、食堂、餐饮部门及家庭炉灶设置,必须选择安全位置,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三、严禁在办公室、教学、生产、公共场所、学生宿舍生火做饭。四、施工单位动火必须报保卫处批准,动火时必须由专人监管,并备齐消防器材以防万一。五、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电必须服从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管理,禁止乱接电线和自行排除电路故障。六、用电线路的保险器、保险丝要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加大、加粗保险丝或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七、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要定期检查全校的电气设备和用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八、禁止在重点防火部位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取暖器,其它部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增温的,必须报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批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