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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外语培训机构党建入章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是XXXXX外国语培训学校。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Q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和立德树人全过程。学校教职员工30人以上时确保有党员,党员达到3人时单独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一般隶属于县(市)区党委教育工
2、作部门。党组织应配备专、兼职党务干部,学校应给予党组织一定经费保障。学校没有正式党员或党员不足3名时,积极主动配合有关党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的工作,组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条件成熟后及时建立党组织,或与其他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区教育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区民政局。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3、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本单位开办资金:拾万元出资者金额拾万元。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成人外语业余短期培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
4、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
5、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
6、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7、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党建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党支部。党支部设书记1名,明确书记职责,按期进行换届。第二十七条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提倡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学校领导班子(董事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员中没有适合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第二十八条
8、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第二十九条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建立健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党日、双重组织生活、请示报告、经常性提醒和批评等八项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设立党员活动室,活动室配备党旗党徽、入党誓词、党支部基本任务、党员权利、党员义务、党的组织生活八项制度等展板,悬挂“教育党员的学校、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
9、克难的堡垒、强边固防的基石”标识。第三十条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按照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本单位应缴纳的所得税前扣除。党支部日常工作规范有序Q年初制定党支部全年工作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加强党员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从严从实发展党员。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组织生活台账、党员管理台账、党费收缴台账、综合资料台账Q活动记录要规范、信息填写完整,注重留存影像资料。第三十二条党支部紧密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将党建工作融入本单位的运行和发展全过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组织活力。第三十三条积极开展“奉献社会在行动
10、”“诚信服务展风采”“争做诚信守法人”等“共产党员先锋工程”活动,充分发挥党员作用。第三十四条在重大节日扎实开展“五一”公益奉献日、“七一”党员宣誓日、“十一”国庆升旗日等主题实践活动。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1、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Q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12、续。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1年1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