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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应急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在行政执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以下称暂扣)及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款项和物品。第三条依法予以暂扣或没收的款项和物品(以下称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应当将涉案财物储存于专用场所,确定保管人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保管。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涉案危险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储存场所。根据我区实际,可租用条件相对较好的企业仓库或场地进行储存,在涉案财物处理
2、完毕后,应及时结算租赁费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处理涉案财物。第六条执法中作出暂扣或没收处理决定后,需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将物品放入指定场所Q第七条专用场所工作人员在核实涉案财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等与暂扣或没收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涉案财物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Q涉案财物与记录不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与办案人员说明情况并在清单上注明后接收。第八条储存场所对接管的涉案财物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Q贵重物品要设专柜,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其它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九条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办理情
3、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Q特殊情况超出处理期限的,报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Q第十条查封、扣押的物品入库后,办案人员结案后需将暂扣物品返还当事人的,应及时做好交接手续。第十一条对于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Q第十二条按程序进行销毁、拍卖等处理的涉案财物由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涉案财物清单存档备查Q第十三条涉案财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三)失效、变质的;(四)已失
4、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五)属于虚假的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六)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七)无法进行保存的其它产品;(八)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第十四条涉案财物的监督销毁应当根据不同特性采取碾压粉碎、火烧水浸、切割分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自行销毁涉案财物应当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涉案物品的名称、品种、数量以及执行人,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Q第十六条委托其它单位销毁涉案财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第十七条经检验或者评估,涉案财物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拍卖。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