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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实施V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将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办法于2008年11月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提高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城市整体抗震减灾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办法实施时间较久,且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原有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相关要求的需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2015年10月15
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规范。2016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地震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强制性评估的范畴。201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6号令)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的部分条款。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进行了修正。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重大工
3、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列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我省原有办法应根据上位法及时作出调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的需要。除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外,修订还需解决原有办法在长期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并结合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及新工艺、新材料在建筑领域的广泛使用,对不合时宜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随着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我国积累了大量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新资料,在地震构造环境和地震活动特征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认识,尤其是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自2016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
4、我国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和选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利用规划编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要对原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缩减,减轻企业负担,服务“放管服”改革综上,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原有办法,对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抗震减灾能力十分必要。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全面修订办法,主要有以下工作思路:一是坚持法制统一,注重连续性。原办法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进行修订或删除;对于符合上位法精神且符合我省实际的规定,予以保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可操作性。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的,尽量不再重复;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结合我省实际进行
5、补充细化;对于我省“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中确定的防震减灾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三是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践性。近年来,围绕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政策文件,兄弟省份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将符合我省实际的工作经验吸纳上升为规章制度,删除不必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服务“放管服效”改革,体现河南特色。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原办法不分章节共18条,本次修订后保留11条,整合修改5条,新增3条删除2条,共19条,附件中删除4款,修改3项。(一)按照立法技术规范
6、要求和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规范了部门名称。第一条增加“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四条将“建设”改为“住建”,将“规划”、“国土资源”合并改为“自然资源”,增加“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将第七条第三款“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并入第八条改为“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7、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二)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和事前审批有关条款。删除原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二删除原办法“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删除原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三)根据改革要求和上位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精神,增加了承
8、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禁止性条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内容。新增加3个条款,“第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专业,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3.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4.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9、“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L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四)为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在附件中压缩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具体为,L交通工程。把“大桥、特大桥”范围规定为“单跨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二2.能源工程。删除“风力发电”。3.公共设施工程。删除第3款,增加“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J4.其他重要工程。删除第1款、第3款、第4款中的“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