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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1832.6-2023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l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ring2024-04-01 实施2023-12-27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寸匕京市市场监督管王里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
2、ring编号:DB11T1832.6-2023主编部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1日2023年北京前言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8)20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4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5木屋盖施工;6胶合木结构安装;7轻型木结构施工;8钢木屋架施工;9木结构防护施工。本规程由北京市
3、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北京建工大厦A座9层906室;邮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143c)。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
4、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林绿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建明胡敬伟胡涛齐云轩陈航吕丹丹苏丽君王海跃李波马一方周一萌许宁吕燕柏赵坤李晨玮张应杰惠亮王健张朝阳杨广超毛林海金辉刘汝超胡建平杨朝王宇轩王旭王诚浩马岫云王宇崔晨张鹏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程峰王甦张显来吴吉明张海燕谢校亭高杰1总则12基本规定23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64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155jhl5L2*196胶合木结构施工247轻型木结构施工328I419木结构防护施工45附录A木桁架制作放样流程51本规程用词说明54引用标准名录55条文说明57CONTENTS1Generalprovis
5、ions2Basicrequirements3Manufacturingofbeams,columnsandtrussesmadeofroughsawnandroundtimber64Installationoftbeams,columnsandtrussesmadeofroughsawnandroundtimber1556789OnStrUStIOnOftllnIer*19Construstionofglulamstructures24Construstionoflightwoodframestructures32Construstionofstellandwoodtrusses41Prot
6、ectionoftimberstructures45AppendixAMoldIofttingprocessforlightwoodtruss5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54I-istOfstadarcls55AdditioniExplanationofprovisions581总贝!l1.0.1为加强木结构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艺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建筑木结构工程的施工,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和按文物管理的建筑木结构工程。1.0.3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基本规定1.1.1 要求2.1.1 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配件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2.1.2 木结构构件应具有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2.1.3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2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3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15%;4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5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集成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5%o2.1.4 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
8、列规定: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22349、定向刨花板LY/T1580的规定;2胶合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等的规定,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T28985的规定;4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2.1.5 防腐木材耐久木材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1.6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55钢、Q390钢和Q420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
9、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2.1.7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1螺栓应选用非全纹螺栓,与构件接触的螺杆中间部位应为无纹的光杆;2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规定;3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
10、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的规定。1.1.9 锚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55钢制成。1.1.10 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27704的规定;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951、开槽沉头木螺钉GB“100的规定;自攻螺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十字槽沉头自攻螺钉GB846、开槽沉头自攻螺钉GB5283、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GB/T845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
11、.1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2、木结构用自攻螺钉LY/T3219的规定。1.1.11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及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1.1.12 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等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产品,并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1.1.13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1.1.14 完全外露的
12、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2 施工要求2.2.1 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根据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2.2.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操作人员应理解技术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2.3 施工中用测量、检测、计量设备和仪器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2.2.4 木结构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措施。2.2.5 基础基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基础顶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300mm。2.2.6 地基基础应验收合格,基础施工精度应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
13、要求。2.2.7 木结构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宜在工厂加工制作;构件出厂时应进行检验,并应附有生产合格证书和相关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2.8 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构件和部品在安装、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质量安全保护措施。2.2.9 木结构建筑安装时宜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用单元化安装方法,并应采取保护措施。2.2.10 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装孔应予以封堵。2.2.11 现场安装时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构件进行切割、开洞。2.2.12 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
14、失或污染的措施。2.2.13 机电安装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宜与构件同步施工。2.2.14 管线布设距墙体、楼盖表面较近或穿过结构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2.3 安全环保要求2.3.1 木材加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排放。机械应加装防尘装置,控制木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操作人员应配备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2.3.2 包装箱、包装袋、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按“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分类收集、存放、处置。2.3.3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齐全。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2.3.4 加工及安装人员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llfT1833的规定。2.3.5 作业现场应建立消防制度,采取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2.3.6 作业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2.3.7 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的规定,雨天、大雾及五级及以上大风下不得进行吊装作业。2.3.8 作业面距地面2m以上时应设防护栏杆或安